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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始建于2006年,是一家连锁型集团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消防教育培训业务涵盖: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消防员培训、消防专业学历教育。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100多所培训学校,向社会输送了大量消防行业精英人才。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优质的教学质量,在消防行业内影响力与日俱增,被誉为消防培训的专家和消防人才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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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课由清大东方庞大的专家团队共同研发,由国家新版标准、新版教材参编专家精心录制,讲课内容深入浅出、精准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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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识别学员已知已会后判断出学员不知不会的知识点、考点,为学员通过科学的智能学习方式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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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精心研发了消防管理实用型课程体系,可供会员终身免费学习,持续提升消防技能,为您铺平升职加薪之路,同时也促进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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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校战报 | 学员通关齐点赞 封封战报报喜讯
13月国考战报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监控理论通过率100.00%实操通过率100.00%中级监控理论通过率91.00%实操通过率92.89%中级维保理论通过率100.00%实操通过率100.00% 2“衷心祝愿清大东方消防学校芝麻开花节节高,越办越红火!”“祝其他学员学业有成,顺利通关,成功上岸!”“线下抽考每个人情况都不一样!必考题老师会随时打断你整个操作过程,随机抽问关键部位操作。”“没有辜负老师的期望。” 每一声诚挚的祝福都来自于学员内心的激动,双科通关的同学们在学习群分享考试经验! 3“对于未参加考试的同学就一个建议,一定要去学校参加选考的线下课。”“大家不用担心,实操课认真上,很多考题都是和实操有关系的,关键就是认真审题,很简单的。”“凭良心说还是我们学校教得好,又高效又严谨,我进去的时候老有信心呢!” 理论考试试题、线下实操课和学校的课程息息相关,建议每一个待考的学员按照老师要求到校学习,把理论和实操融会贯通! 4“每日的一封封国考战报,无不鼓舞着所有学员努力向前,顺利国考通关” 芳菲四月长日欣喜望所有学员穿过荆棘踏过万难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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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助力宁夏全区文化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活动
2024年3月25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在宁夏图书馆举行,培训邀请了清大东方总校常务副校长、清华大学资深消防专家许传升进行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宁夏银川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也助力此次消防安全培训活动,为活动撰写方案并参与排练预演。 本次活动聚焦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及文物系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年工作要点,以“筑牢安全底板守好安全底线”为主题,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处置初起火灾事故能力和应急疏散能力为主线,以进一步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助推全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玉进出席活动。他讲,为进一步提高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处置能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举办应急培训和演练活动,邀请业内资深专家现场授课。他强调安全生产工作是动态的,必须常抓不懈。希望通过这次活动,查风险,排隐患,不断筑牢安全生产底线,努力为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本次培训演练活动分线上培训和线下观摩。清大东方总校常务副校长许传升作火灾防控理念与行动专题讲座,同步现场直播。随后,参会人员通过大屏幕观摩应急演练。现场模拟宁夏图书馆三楼东北区域因电气线路老化故障原因引发火情,工作人员立即报告,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读者疏散并展开自救。因火势未能有效控制,立即向银川市消防支队报警请求支援,读者通过各个疏散通道全部安全疏散至安全区域。消防人员赶到现场,迅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和救援,受伤人员被及时救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在严肃紧张而有条不紊应对处置下,演练活动圆满成功。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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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战报 | “避坑指南+王炸心态” → 快收下这份备考秘籍!
本周有学员提供“避坑指南”有同学亲测理论极限备考还有学员分享自己的备考心态快来一起看看吧! 01“这个题有两个坑,很容易搞混的,我还专门研究了。”“最优秀的就是你啦,我一直在向你学习,昨天才练到95分,第二次进90,还得追赶。” 学员练题时,发现“防烟风机和送风机”这道题自己反复出错,便将易错题发到群里提醒大家“注意避坑”,“简单的记就是:送风机—自动;防烟风机—手动”。此举引得其他同学点赞、效仿,还有位同学指出“消防炮和泡沫灭火器,这个知识点,放一起很容易看出不同,分散在题目里就容易出错。”提醒大家要认真看清题目。 02“理论还是要多做题,我就答了两天题,63分,差点没过。”“考场上是不是就是咱们现在做的试题啊?”“基本上差不多,还得多做多练。”“理论77.5,实操82,实操必考项50。”“必考就是线上考试,抽考的题目蛮多的,书上的内容还是多看。” 学员用智能学习系统狂刷两天题,险过理论,通关后提醒学员们,“还是要多做题”。有学员想将考试题目和智能学习系统里的题作比对,通关学员说,“都差不多”。可见,我们学校智能学习系统是很靠谱的。群里关于“实操非必考和必考”的答疑,有学员总结,“非必考要认识那些设备,书上的内容要多看,必考就是线上考试。” 03“大家答题记录都是高分,分享一点答题技巧呗!”— “多刷题,没有好办法。”“只要用心去学,没有学不会的东西。”“考试考得就是心态。” 学习群里,有学员晒出答题记录,寻问老师自己能不能通关,老师提醒他,“成绩如果稳定在85-90分以上,就可以把重心转到实操上,后续只需要两天做一次押题,累计五套押题模考,再返回智能学习系统清错题。”还有学员成绩集中在70、80分,想要提升成绩,老师建议他返回智能学习系统清空错题。有同学分享自己的备考心态,鼓励同学们安心备考,用心去学就好,不用过于焦虑,可谓是“王炸心态”。 人间四月春和景明希望同学们都能持续不断地努力安安心心地考试早日通关一举拿证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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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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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第五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六条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一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3-12-07
4982
重磅!《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正式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3.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4.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2.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3.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1.固定资产价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3.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4.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5.房间数100间以上的公寓。 根据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申报途径:1.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2.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特此公告。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3年11月30日
2023-12-06
5241
福建鉴定站5月份批次考生缴费公告
一、缴费方式1.通过报名审核的人员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进入“财政电子票夹”栏目查询获取本人手机号关联的本次鉴定的财政电子票据及电子缴款书进行缴费(具体操作方式见附件1)。如在“财政电子票夹--我的缴款书”内未查询到缴款码的考生请在附件2内查询。2.根据查询到的缴款码进行缴款,具体方式如下:①进入支付宝--市民中心--更多服务--非税代缴,或首页搜索“非税代缴”输入缴款码进行缴款。②进入微信--城市服务--政务综合--非税缴款,或“城市服务”页面搜索“福建非税”输入缴款码进行缴款。3.发票开具:凭电子票据号码,访问“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 (https://czpj.czt.fujian.gov.cn:8091/billcheck/html/index.html?q=0.0.2#/home)“电子票据查验下载”专栏下载。 二、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11日10点,考生报名系统的缴费状态在4月11日同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缴费的视为放弃鉴定,因考生自身原因未能参加鉴定的不能予以退费。考生可在考试缴费阶段自行选择考试形式,缴费截止日期结束后考试形式不可更改,请各位考生多加注意。 三、考生打印准考证时请尽量选择横向布局打印整张A4纸,准考证上二维码严禁进行缩小、涂改等操作,以免影响考试进度。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4年4月4日附件:财政电子票夹使用说明.doc5月份批次考生缴款码查询.xlsx
2024-04-08
2221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4年5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根据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24年度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本站计划于5月1日至5月31日开展本年度5月批次鉴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人数 考生共计划鉴定1680人,初级鉴定120人(含补考),中级鉴定1560人(含补考),其中中级监控方向1200人,中级维保方向360人。初次参加鉴定的考生按照“首次报名考生”的要求进行报名。 二、报名流程、方式及资料 (一)报名方式:报名资料实行常态化审核机制,请广大考生账号注册完成即完善基础信息以及报考资格所需附件,已预约报名考生首先登录预报名窗口,尽快在【个人中心】模块完善个人资料,然后在【上传报名资料】模块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根据短信通知完成后续操作。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官方网站【考试服务】板块下的“预约报名考生资料完善操作指南”。 补考报名考生,请于4月1日8时—4月3日20时报名补考,无需提交报名资料(若考生属于正在进行中的鉴定批次,需至少间隔一个批次报名补考)。 续增考生,因批次报名考生未及时缴费导致鉴定计划空缺,系统将从预报名库中进行续增,通过短信、电话、公示等方式通知考生,考生收到缴款短信3天内完成缴费。 (二)报名资料: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工作证明、工作经历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具体要求可点击附件1查看。请新报名考生认真研读《首次报名考生指导手册》,务必一次性及时上传真实、清晰、完整报考资料。 (三)审核结果判定 考生资料审核结果分为“通过”“驳回修改”“审核驳回”三种情况。 1.通过:“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纳入批次考试计划后,直接判定为审核“通过”,只需等待短信通知缴纳鉴定费和打印准考证即可。 2.驳回修改:提报资料审核后未达到标准,将驳回修改,请考生在收到短信通知后,及时上传补充和修改个人资料等待再次审核。 3.审核驳回:提交资料涉嫌伪造或无法满足当前报名条件的考生;基础信息以及未上传资料附件或“驳回修改”三次以上仍未进行修改的考生。结果判定后,系统自动将考生驳出预约队列,待报名资料齐全后,重新进行预约报名排队。 三、鉴定时间及鉴定方式: (一)鉴定时间: 初级、中级初次报名鉴定考生按准考证时间参加鉴定考试。续增考生的考试时间将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请考生在收到打印准考证的短信后(缴费截止后1-2天后发送)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时间准时参加鉴定考试。 (二)鉴定方式: 理论考试采取线上机考;技能操作原则上默认采取线上虚拟仿真方式进行,考生可在缴费环节进行技能考核模式确认,也可选择线下实操的方式进行,最终以考生选择为准,考试现场不可更改。考生按照准考证上技能考试时间参加考试,初级技能选择线上虚拟仿真方式的考生,实操鉴定全部为线上虚拟仿真方式进行;中级技能选择线上虚拟仿真方式的考生,先开展线上机考(必考题),线上机考合格后方可参加线下选考题考试,线上机考未合格的,即判定为实操不合格。选择线下实操鉴定的考生,按准考证上技能考试时间参加线下实操鉴定考试。 职业标准中标注“★”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整体成绩为不合格。 四、鉴定费用 依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1]239号)》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收费。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费为190元/人(含理论鉴定费45元、技能鉴定费145元),理论补考45元/人、技能补考145元/人;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费为230元/人(含理论鉴定费45元、技能鉴定费185元),理论补考45元/人、技能补考185元/人。 考生通过报名审核,接到缴费提示短信后,扫描缴费二维码进行缴费。完成缴费的考生,请于缴费截止日期后第二天下午登录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一体化业务系统网站报名系统查询缴费状态,如依然显示“未缴费”,请及时拨打吉林站咨询电话(0431-85550119)予以确认。考生一旦缴费成功则视为考生确认参加本批次鉴定,无法退费,请考生缴费前认真确认、核对。 五、注意事项: (一)请考生务必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按准考证预约时间参加鉴定,鉴定期间,建议考生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任何与鉴定考核无关的其它区域;考评结束后及时离场,不得在现场逗留。 (二)考生如因不可抗拒性因素无法参加鉴定,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附相关证明提交鉴定站,且只有一次延期鉴定机会,因考生本人主观原因不能参考不可进行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发送至邮箱:jlxfjdz@163.com,并向鉴定站电话报备,经鉴定站向上级部门申报确认符合延期条件的,方可延期(如未得到准确答复,须按时参加鉴定)。延期申请请见附件2。 (三)为节省检录时间,请考生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鉴定站等候检录,超过检录时间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且不能办理考试延期。 (四)凡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考生冒名顶替、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考生须牢记个人账号和登录密码,考试现场无法进行找回密码操作,开考半小时仍未登录考试界面将取消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 (六)为保护广大考生的权益,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对纳入鉴定批次但无故不缴费、缺考的考生限制其重复报名时间,期限为三个月,如需放弃参考请及时取消预约报名。 特别提醒:吉林站从未委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消防培训机构或学校与吉林站无隶属关系,请相关考生根据通告要求参加鉴定。凡是承诺可插队、包通过、包拿证、交钱就能办证的,均为不实宣传,广大考生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六、成绩查询及证书邮寄 考生成绩在考核完成后即可在官网进行查询。 国家鉴定指导中心委托中国邮政速递EMS开展证书邮寄业务,实行“送证到家”服务。有需求的考生可登录鉴定中心官网,在【个人资料】中登记收件地址信息和联系电话。证书邮寄前,邮政公司将联系考生预留电话核对本人信息,请留意客服电话025-52198276或通知短信。 七、地址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会展大街988号(会展大街与昆山路交汇东北角,“圣心体检”对面院内,请考生进院后按下图所示箭头方向从东侧鉴定站入口处进入)。考点院内没有公共停车位,外来车辆禁止入内,请考生合理安排出行。 联系电话:0431-85550119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附件:1、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首次报名考生指导手册 2、延期申请表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4年4月1日 附件:附件1: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首次报名考生指导手册.docx附件2:延期申请表.doc
2024-04-03
3994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职业技能鉴定站2024年5月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公告
根据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鉴定情况,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职业技能鉴定站计划开展2024年5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人数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报名补考考生和预报名审核通过的考生2800人,其中初级150人,中级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方向2000人,中级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方向650人。 二、报名方式(一)首次报名。报名方式详见附件1《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考试步骤详细解读》、附件2《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生报名指导手册》。(二)补考报名。每月1日-3日为补考报名时间,具备补考资格的考生可请登录个人账号,在【补考报名】模块完成报名工作,同时可查看补考报名有效时限,请关注自己的补考报名时间,以免错过补考报名最后期限,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官方网站【考试服务】板块下的“补考考生报名操作指南”。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考生可自愿选择一个批次申请一次补考,每个考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当月批次未结束单科考核不合格考生,无法在本月进行补考报名,须在次月进行补考报名。 三、考试时间(一)鉴定时间:2024年5月7日-5月20日(二)选择实操考试考核方式1、考生自收到缴费短信起可以登录个人账号进行实操考试考核方式选择(收到缴费短信为系统固定流程,考生无需进行缴费操作,选择考核方式即可),考核方式分为线上虚拟仿真考核和线下实操考核,补考考生报名成功后默认线上虚拟仿真,在收到缴费短信后可登录个人账号进行实操考试考核方式更改。2、考生须在短信内容中的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的选择,超过时间系统将默认为线上虚拟考核,在规定时间范围可以更改实操考核方式,超过规定时间将无法更改实操考核方式。(三)预选考试时间按照短信提示登录报名网站(xfhyjd.119.gov.cn)以下简称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试时间预选并实时查看预选结果,如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预选或预选不成功的系统将自动派位。考生自行打印准考证,考试日期以准考证日期为准。 四、鉴定收费免费鉴定(收到缴费短信为系统固定流程,考生无需进行缴费操作,选择考核方式即可)。 五、鉴定方式(一)理论知识考试:全部采用线上机考。(二)初级技能考核:考生可自主选择线上虚拟仿真考核或线下实操考核,线上虚拟仿真考核可在理论考试结束休息10分钟后进行,选择线下实操考核的考生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三)中级技能考核:考生可自主选择线上虚拟仿真考核(必考项为机考,抽考项为线下考核)或线下实操考核。(四)中级技能考核时间安排:选择线下考核的考生:按准考证时间参加考试;选择线上考核的考生:按准考证时间参加考试,先进行技能考核线上部分,线上部分合格的考生再进行线下抽考部分的考核。实操考试结束后,进行理论知识考核。选择晚上场考理论的考生,第二天上午考线下抽考部分,具体时间以考试当日工作人员通知为准。(五)补考实操考生可自主选择线上模拟考核或线下实操考核。(六)为帮助广大考生熟悉了解线上虚拟仿真考核操作方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考试服务]模块发布了系统操作讲解视频和操作练习软件,考生可点击视频收看或下载软件进行操作练习。(七)根据《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版)》国家职业标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八)为指导广大考生了解掌握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升岗位履职能力,根据《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职业技能指导中心组织编写《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大纲包含总则、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技能考核,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技能考核三部分内容。大纲主要明确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考核的鉴定点内容,以及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等。本大纲公开发布,考生可进入官网【考试服务】板块,点击【标准大纲】按钮查询下载。 六、注意事项(一)考生需同时持准考证和身份有效证件(如: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驾驶证)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复习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二)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请不要带病参加考试,确保体温正常,全程佩戴好口罩。(三)考生须按准考证时间准时到达考试地点,由工作人员统一带入考区,迟到禁止进入考区,完成鉴定考试的考生不得再次进入考核区,不得在附近逗留谈论,考试结束后由工作人员统一引领离开考区。(四)考生须熟记报名注册用户名及密码,线上机考前需要登录考生个人账户方能开始考试。(五)考核区域内全程启用视频、音频监控设备,考生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不得与其他考生作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严禁录像、摄像、拍照,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反动、淫秽制品等进入考区,违反且不听警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六)考生应当配合和服从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安排,保持考试秩序,自觉维护候考区、鉴定区秩序,尊重考评人员。对扰乱秩序、用语言或行为威胁考评人员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七)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优化鉴定工作机制的公告》要求,为保护广大考生的权益,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对纳入鉴定批次但无故不缴费、缺考的考生限制其重复报名时间,期限为三个月。郑重声明: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从未委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或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消防培训机构或学校与我站无任何隶属关系。凡是承诺包通过、包拿证、交钱就能办证的,均为不实宣传,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七、地址及联系方式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前白庙村(呼凉公路)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联系人:韩老师 包老师电话:0471-5167823,0471-5318315 附件:1.消防设施操作员预约报名报名步骤详细解读.docx2.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生报名指导手册.doc
2024-04-02
2647
一消考点 | 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应符合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二、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1.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2.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三、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四、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2.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五、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六、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2.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3.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2024-04-08
2137
清明扫墓祭祖 这些安全要点一定要了解
文明祭祀,防火第一清明扫墓祭祖这些安全要点一定要了解!↓↓↓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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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清明假期安全提示
1.国家森防办、应急管理部、国家林草局:提倡文明安全祭祀,勿在林区烧纸焚香、吸烟野炊。2.国家森防办、应急管理部、国家林草局:清明时节正值森林草原春季防火紧要期,要强化野外火源管控,严防火灾发生。3.国家森防办、应急管理部、国家林草局: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4.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清明假期人流客流大幅增加,出行请关注天气变化,提前了解路况信息,注意交通安全、谨慎驾驶。5.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清明假期,要做好缆车、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及水上浮桥、玻璃栈道等高风险项目安全检查。6.国务院安委办: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7.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清明假期,要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公众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切断气源,前往室外拨打燃气抢修报警电话。8.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清明假期,出行出游请密切关注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合理安排行程,及时采取避险措施。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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