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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始建于2006年,是一家连锁型集团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消防教育培训业务涵盖: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消防员培训、消防专业学历教育。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100多所培训学校,向社会输送了大量消防行业精英人才。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优质的教学质量,在消防行业内影响力与日俱增,被誉为消防培训的专家和消防人才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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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课由清大东方庞大的专家团队共同研发,由国家新版标准、新版教材参编专家精心录制,讲课内容深入浅出、精准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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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识别学员已知已会后判断出学员不知不会的知识点、考点,为学员通过科学的智能学习方式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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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针对学员不知不会的考点,对学员进行差异化、一对一的教学服务,让学员省时、省力、省钱通过考试,快捷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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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精心研发了消防管理实用型课程体系,可供会员终身免费学习,持续提升消防技能,为您铺平升职加薪之路,同时也促进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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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消防设施操作员开班通知
本校2024年3月将开设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方向)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时间中级(监控):3月25日至3月28日,共4天;初级:2月28日至2月30日,共3天;上课时间8:30-12:00,14:00-17:00。学校同时为学员开通网络课程,考前根据学员掌握情况另行安排实操上机。 二、培训对象1、文化程度:要求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及以上。2、工作年限:初级要求一年以上、中级六年以上消防相关岗位工作经历。3、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三、收费标准初级培训费2200元/人;中级监控培训费普通班2600元/人,精英班3000元/人。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培训报名须知1、培训报名: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微信绑定的唯一手机号)用于开通网课。2、网课开通即培训开始,学员不得申请培训费退费。 五、考试报名资料考试报名网址: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一体化业务系统官方首页https://xfhyjd.119.gov.cn。首次报名考生需先注册账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预约考试。报考需提前准备以下材料:1、电子版登记照。源照片须为二寸彩色标准证件照,JPG或PNG格式,文件大于30K,大于300*420像素,严禁将照片放大后使用。2、身份证原件扫描件。3、高中或以上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若毕业证遗失的,高中及同等学历提供户口本本人页原件扫描件(其中文化程度一栏须为高中同等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学信网认证。4、工作证明原件扫描件。考生须提供对应年限要求的消防相关岗位工作证明,初级一年以上,中级六年以上(有模版)。5、户口本的本人页。6、非湖北户口须另附半年以上湖北社保证明。 六、学校账号单位全称:宜昌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开户行:建行宜昌伍临路支行账号:42250100670109888888 七、联系方式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1号(鑫鼎汽配机电城大门口C1栋4楼),金都批发市场对面。招生电话:熊校长18008609119 招生办0717-6499119。 宜昌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2024年2月29日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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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战报 | 假期结束 没有学习状态? 快来看我校学员如何备考!
学员监控出分高分通关就想立马转战维保考试还有学员说“就差一个仿真实操国考系统了感觉软件都要被自己点烂了!”春节假期结束你还在说自己没有学习状态吗?快来看看学霸们都是怎么学习的! 01“理论86,实操93.5。”“理论80,实操91。”“已通过,感谢平台老师,退群了,再见!”“顺利考过,感谢清大东方老师!” 学员群惊现高分,有两位学员的理论、实操成绩都在80分以上,其中一位高分学员考完监控,就想立马转战维保考试,在学员群里问起了维保相关问题。还有的学员群有五位学员陆续通关,“已过,退群,感谢老师!”的消息刷屏,新年假期刚刚结束,学员群里就能陆续收到学员通关的好消息,这样的态势非常激励其他学员恢复学习状态,积极备考。 02“学员理论70,实操90.5”“在单选题上用时多一点,刷题的时候仔细一点,做完了要记得看知识点,老师说要做到85分以上是有道理的。”“开年第一战,消防设施操作员仿真实操国考系统!” 高分学员分享通关经验:在单选题上要花足够的功夫,仔细读题、认真刷题、理顺知识点、学员晒了两张智能学习答题记录,平均集中在85-95分,他还特别强调,“老师平时说的,理论成绩要刷到85分以上,一定是有道理的。”有学员在“五步通关”的备考之路上就差一个“仿真实操国考系统”了,于是疯狂刷题,感觉系统都要被自己刷烂了。还有学员在做理论练习时,遇到“拦路虎”,@老师后,老师立马给出了全面讲解。 03“请本群还未提交‘押题模考分数截图’的学员抓紧时间把截图发在群里,对于大家的截图我们都会认真对待,了解和分析你们的学习情况,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学习建议。” 老师手动@学员群的每一位学员提交答题记录,给予针对性指导。当学员表示自己刷了1000多道题了,押题模考还没开通,老师建议学员要去清错题,掌握知识点才是最重要的。对于分数进步比较缓慢的学员,老师@多位学员,强调一定要清错题,掌握好易混淆知识点,把自己不会的知识点好好记一记,实在记不住的可以做做笔记,把错题的知识点掌握了再去做押题模考,分数自然就上去了! 元宵节即将来临祝愿大家月圆人团圆幸福合家欢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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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提供的四期培训圆满收官
2024年2月4日,山东聊城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提供的四期培训圆满收官。据悉,聊城校曾在1月15日迎来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批员工开展中级监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以巩固、强化消防设施操作员理论知识和规范实操技能为主。历时1个月,聊城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已经成功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四期培训,每一期培训结束后,聊城校老师都会与学员合影留念。 第一期培训班合影 第二期培训班合影 第三期培训班合影 第四期培训班合影 这些照片背后,是聊城校校长与各位老师们为助力学员成功通关所做努力:带每一批学员参观教室、熟悉考试流程,后续强调考试规范、强化理论知识点、督促他们进入智能学习系统,再到系统演示实操规范、手把手、一对一地给予针对性指导。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一批参加培训的员工都在聊城校得到了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指导,对老师们的耐心、负责表达着感激。聊城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也衷心祝愿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学员都能在考场上稳住心态,稳定发挥,斩获佳绩!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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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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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第五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六条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一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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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正式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3.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4.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2.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3.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1.固定资产价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3.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4.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5.房间数100间以上的公寓。 根据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申报途径:1.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2.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特此公告。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3年11月30日
2023-12-06
4051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4年4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根据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24年度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本站计划开展2024年度4月批次鉴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人数1、补考考生和预报名考生共计划鉴定2256人。其中,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160人,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2096人(监控操作方向1397人、维修保养方向699人)。2、因故迁移的考生4人。 二、报名资料除全国公告规定的身份证、学历证、工作证明外,持有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报考四级/中级的,需要上传本人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考生报名资料模板详见附件。 三、鉴定费用依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1286号),理论考试费为:初级、中级每人每次70元;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试费为:初级每人每次190元,中级每人每次230元。1、缴费方式:已通过报名资料审核并收到已纳入本批次鉴定计划短信提示的考生,可直接通过报名系统“缴费”模块进行在线缴纳鉴定考试费。2、票据获取及查验:缴费完成后,考生可在报名系统“缴费”模块下载非税电子票据;在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票据查(http://fs.guizhou.gov.cn/billcheck)。 四、其他要求(一)报名条件1、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年版)申报条件并取得预报名资格的人员。(不限制考生生源地)2、在鉴定一体化系统中参加过考核且有补考资格(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二)报名时间及方式1、补考考生报名:3月1日8时至3月3日20时登录报名系统,在【补考报名】模块完成报名工作,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补考名额。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考试服务】板块下的“补考考生报名操作指南”。2、未预约考生报名:首次报名考生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窗口进行注册并完善个人信息资料,在预报名板块选择报考等级和鉴定站,完善资料上传。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考试服务】板块下的“考生预约报名指南”。(三)鉴定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考试日期为准。上午理论/技能鉴定时间:8:50,下午理论/技能鉴定时间:14:20。考生需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侯考。(为保护广大考生的权益,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对纳入鉴定批次但无故缺考的考生限制其重复报名时间,期限为三个月。如需放弃参考请及时取消预约报名,请广大考生积极备考、诚信参考。)(四)技能鉴定1、初级/五级技能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线上虚拟仿真系统考核或线下常规考核的方式进行;中级/四级技能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线下常规考核的方式,或关键项线上虚拟仿真系统考核和非关键项线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考生在一体化鉴定系统中选择并确定考核方式后,考试现场不能再进行更改。(★特别注意:线上/线下技能考核方式的选择必须在缴费截止前完成,缴费截至时间后将不可再选择考试方式,逾期未选择的系统将自动默认考试方式。(五)考前须知1、考生须同时持准考证、身份证入场,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复习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须存放在指定的储物柜中;考核期间,考生应在工作人员指引下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请及时离场,不得逗留、大声喧哗。2、如考生本人生病住院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3天向鉴定站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情况说明等相关印证资料发送至2963158831@qq.com,经符合属实后,确认符合延期条件的予以受理。3、参加鉴定的考生务必牢记本人注册的账号、密码并进行考前电脑练习(可将账号及密码写在准考证上),考试时因电脑操作不熟练或不会输入账号密码无法登陆考试系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六)防骗提示鉴定站从未委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消防培训机构或学校与鉴定站无隶属关系,请相关考生根据公告要求参加鉴定。凡是承诺可插队、包通过、包拿证、交钱就能办证的,均为不实宣传,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五、地址及联系方式地 址: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金园路1号)联 系 人:朱发涛联系电话:0851-84603848 附 件: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生报名资料模板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4年2月27日 附件:附件: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生报名资料模板.doc
2024-02-27
2024
关于续增2024年3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鉴定考试名额的公告
因受逾期未缴费等因素影响,我站2024年3月批次实际报名成功人数未达到计划人数,拟进行名额续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续增人数(一)初级(监控操作方向):25人;(二)中级(监控操作方向):164人;(三)中级(检测维修保养方向):73人。 二、续增人员鉴定时间2024年3月8日至29日(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三、续增流程(一)系统将根据考生排名次序优先对预审核通过的考生发送报名成功短信提示,提醒考生报名成功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预计2月22日前后发送);(二)缴费流程:考生在收到缴费短信后请先选择鉴定方式(一旦选择将无法进行更改),并选择是否需要发票后完成缴费;缴费成功视为确认参加本次考试且无法办理退费,逾期未缴费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安排,如需考试请于3个月后重新预约排队。(三)考试时间:续增考生的考试时间将由系统随机分配,请考生在收到打印准考证的短信后(缴费截止后1-2天后发送)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时间准时参加鉴定考试。 四、其他说明具体考试要求请详细查看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4年3月消防设施操作员鉴定公告》。 五、地址及联系方式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康大道新疆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院内。到达方式:(一)驾车导航搜索“消防培训基地”,路边设有“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提示牌,由此方向进入;(二)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七一酱园对面建机场(公交站)乘坐线路车乌鲁木齐至水西沟镇方向,行至训练基地站点下车,步行约200米到达。联 系人:刘老师 董老师联系电话:0991-5659602 0991-5659603 (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8:30) 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4年2月22日
2024-02-23
2279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关于续增2024年3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名额的公告
因受逾期未缴费等因素影响,我站2024年3月批次实际报名成功人数未达到计划人数,拟进行名额增补,现将有关计划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人数本批次共计续增620人。初级监控400人,中级监控220人。 二、增补流程1、缴费时间:2月20日—2月22日17时;2、打印准考证:2月24日起;3、考试时间: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29日。(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日期为准)。 三、注意事项1、系统将根据考生排名次序优先对预审核通过的考生发送报名成功短信提示,提醒考生报名成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2、缴费信息将通过考生预留的手机号以短信形式通知,考生点击链接即可完成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缴费的视为放弃鉴定,因考生自身原因未能参加鉴定的不能予以退费。考生可在考试缴费阶段自行选择考试形式,缴费截止日期结束后考试形式不可更改,请各位考生多加注意。3、续增考生的考试时间将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请考生在收到打印准考证的短信后(缴费截止后发送)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时间准时参加鉴定考试。4、考生打印准考证时请尽量选择横向布局打印整张A4纸,准考证上二维码严禁进行缩小、涂改等操作,以免影响考试进度。 四、联系方式及地址单位名称: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单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6号;咨询服务电话:010-89265864;监督投诉电话:010-60216011;邮箱:bjxfjdz@163.com。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4年2月19日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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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啦!这份安全提示,请告诉孩子!
春节过后孩子们陆续返回校园开始新的学期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存在火灾、踩踏等事故隐患开学第一课,先上安全课!快乐美好的校园生活离不开安全防范4大安全提醒一定要让孩子知道!↓↓↓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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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返程高峰安全提示
又到节后返程时,你是否已经踏上了离乡之路?返程途中,安全第一,一定要注意天气变化,及时调整出行安排。自驾车、火车、飞机……不同的出行方式分别需要注意什么?戳图↓↓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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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家庭消防细节 你注意了吗?
电子产品不要彻夜充电,抽油烟机要定期清理,检查家中电线有没有老化、破损……这些家庭消防细节,你注意了吗?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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