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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消防人才的摇篮

专注消防培训17年,消防培训行业领跑者。
清大东方服务号
    集团简介 Group profile
           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始建于2006年,是一家连锁型集团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消防教育培训业务涵盖: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消防员培训、消防专业学历教育。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100多所培训学校,向社会输送了大量消防行业精英人才。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优质的教学质量,在消防行业内影响力与日俱增,被誉为消防培训的专家和消防人才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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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文化 corporate culture
    使命
    捍卫消防公共安全
    宗旨
    为消防公共安全服务
    愿景
    有消防安全需求的地方,就有清大东方
    使命 捍卫消防公共安全 理解 忠诚、责任、敬业、创新
    校训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 宗旨 为消防公共安全服务
    培训项目
    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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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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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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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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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专业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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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中心
    网课由清大东方庞大的专家团队共同研发,由国家新版标准、新版教材参编专家精心录制,讲课内容深入浅出、精准度高。
    专家精讲
    系统识别学员已知已会后判断出学员不知不会的知识点、考点,为学员通过科学的智能学习方式提供条件。
    智能测试
    系统针对学员不知不会的考点,对学员进行差异化、一对一的教学服务,让学员省时、省力、省钱通过考试,快捷持证。
    智能学习
    系统内置精准题库采用与国考相近方式对学员知识掌握进行评价(学员熟悉与国考系统高度一致的理论实景考场、参加结业证考试须登录官网进行)。
    押题模考
    清大东方精心研发了消防管理实用型课程体系,可供会员终身免费学习,持续提升消防技能,为您铺平升职加薪之路,同时也促进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升职加薪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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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考战报 | 理论、实操高分!通关喜讯频现!学员晒出通关秘籍!
    本周多位学员晒出实操+理论高分并有通关喜报频现还有学员点出高分通关关键词快来一起看看吧! 01“学员理论:91.0,实操:89.5。”“我在系统上刷题一直都是八十多分,这次(考试)81(分)就是正常发挥。”“我们单位四位同志都通过了。” 学员群一位理论、实操双高分的同学说自己的考试成绩和押题模考分数差不多。同学一句话点出了押题模考的重要性,可见,平时练习稳定了,考试分数也不会太差。还有一位学员说自己同家单位有四个人(都50多岁了)都考过了,非常不容易。  02“谢谢清大东方的老师,在你们的精心指导下,我顺利通过了,”“我是刷了1700多道题,模拟考试做了5次,没有那么难;实操方面也不是那么困难,就是别怯场。”“这是最主要的,不能慌,不要怯场,临考前一天让你们学校老师抽考一下。” 通关学员分享经验,提到最多的就是“没有那么难”、“不要慌”、“不要怯场”。总结一下,无论是理论还是实操考试,通关秘诀就是:老师的指导+自己努力+好心态。    03“学员理论:82.0;实操:88.5。”“这个群通关率这么高?——这就是清大东方的厉害之处,赶紧让你朋友都报名学起来,杠杠滴。” 考生前来报喜,理论、实操高分通关,考生说虽然好多理论题没见过,但是基础知识很多,自己平时模考在70-80之间,最终理论考了82分,他还积极鼓励同学背保养知识点。有这样的同学在身边,大家复习起来也会安心不少。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在备考的道路上希望学员们多一分坚持 多一分努力早日通关 顺利拿证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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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消防设施操作员开班通知
    本校2024年8月将开设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一、培训时间中级监控:8月26日至8月29日,共4天;初级:8月29日至8月31日,共3天;上课时间8:30-12:00,14:00-17:00;学校同时为学员开通网络课程,考前根据学员掌握情况另行安排实操上机。二、培训对象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学历要求:高中同等学历及以上。初级:年满16周岁。中级:提供5年以上消防相关岗位工作证明。三、收费标准初级培训费2200元/人;中级监控培训费普通班2600元/人,中级监控精英班3000元/人。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四、培训报名须知1、报名资料: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微信绑定的唯一手机号)用于开通网课。2、网课开通即培训开始,学员不得申请培训费退费。五、考试报名资料考试报名网址: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一体化业务系统官方首页https://xfhyjd.119.gov.cn。首次报名考生需先注册账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预约考试。报考需提前准备以下材料:1、二寸近期彩色登记照电子版。源照片须为二寸彩色标准证件照,JPG或PNG格式,文件大于30K,大于300*420像素,严禁将照片放大后使用。2、身份证原件扫描件。3、高中同等或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若毕业证遗失的,高中/中专/职高学历可提供户口本本人页原件扫描件(其中文化程度一栏有显示对应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学信网认证。4、中级提供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岗位工作证明原件扫描件(模版见附件)。5、户口本的本人页。6、非湖北户口须另附半年以上湖北社保证明。六、学校账号单位全称:宜昌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开户行:建行宜昌伍临路支行账号:42250100670109888888七、联系方式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1号(鑫鼎汽配机电城大门口C1栋4楼),金都批发市场对面。招生电话:熊校长18008609119  招生办0717-6499119。     宜昌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2024年7月23日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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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心培育传技能,受益终生感恩师”——江西九江校学员送锦旗表谢意
    “谢谢钟老师,真的非常感谢老师们的尽所能教学!确实考完之后才知道老师们的良苦用心!”学员袁欢欢顺利通关国考后,特地送来写有“精心培育传技能,受益终生感恩师”字样的锦旗和束脩之礼以示感谢。  同时,袁欢欢也在学员群内分享了她的通过经验,为还在备考的同学们送上了一份祝愿。“同学们,刷题真的要刷,好多题目都很简单,你们刷题刷的多的一定都能过,机考不要紧张,跟老师说的一样,第一题留到最后做!先坐后面的题,因为真的好多人会题问,前十分钟都是很吵闹的,我这种容易被干扰...好在运气比较好!线下实操一定要记好大标题...26题稳压泵我今天被抽考了,考官让我边做边说….还好昨天来之前我在教室里就看了这一题...也是运气好!考官们都还好的,我们自己礼貌一点客气一点!多站在教官的角度考虑问题就能理解他们了,一天被无数人问同样的问题...确实会有点...我们只要听话照做听指挥就好,最后祝还没参加考试的同学们加油!期待你们的好消息!”  据悉,学员袁欢欢,是九江市某酒吧的负责人。6月底才临时增补考试,7月6日便要参加考试,备考时间短。因平时工作非常忙碌,一度对考试毫无信心,但在老师的不断鼓励下,增加了考试信心,克服各种困难,通过老师的细致帮助和自身的努力下终于双科顺利通过。  江西九江校程老师收到锦旗后,也特地发了一条朋友圈,“感谢您的束脩之礼会感谢您的信任入入感谢您赐予我们间的协作给了我们发挥专长和制造价值的舞台。”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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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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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第五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六条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一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3-12-07
    13558
    重磅!《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正式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3.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4.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2.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3.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1.固定资产价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3.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4.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5.房间数100间以上的公寓。 根据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申报途径:1.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2.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特此公告。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3年11月30日   
    2023-12-06
    13611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关于延期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公告
    各位考生:  受“格美”台风影响,原定于7月26日参与鉴定的考生,确实因动车停运等自然因素造成无法到场考试的,鉴定时间可推迟到7月28日,届时考生需按照原考试时间节点、对应班次参与考试,逾期未到场参加考试的视为弃考。请各位考生互相转告,做好鉴定准备。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4年7月23日
    2024-07-25
    1558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4年8月份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续增公告
    根据考务编排,拟对2024年8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进行名额增补,现将有关计划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人数中级消防设施操作监控方向330人。初级消防设施操作监控方向170人。 二、增补人员鉴定考试时间2024年8月;具体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分配,以准考证日期为准。请参考考生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入场,准考证应清晰打印,确保文件中二维码清晰可扫描。 三、增补流程1.系统将根据考生排名次序优先对预审核通过的考生发送报名成功短信提示;2.考生收到报名成功短信提示后,联系鉴定站工作人员添加微信号17697129131备注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鉴定等级,根据个人报考信息,获取缴款码。3.考生凭借缴款码到青海省内任意银行进行缴费,也可在手机银行非税缴款页面进行网上缴费(提示:不能使用微信缴款平台缴费)。4.考试时间:续增考生的考试时间将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请考生在收到打印准考证的短信后(缴费截止后1至2天后发送)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时间准时参加鉴定考试。 四、鉴定注意事项(一)考试当天,考生须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门口等待检录入场。(二)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凡是未能按时参加考试的考生,将被视为自愿放弃考试!(三)因考试场地为准军事管理区,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现场考务人员的安排,不得在考试处所随意走动,非考试时间不得进入考场。因考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考生自行承担!(四)凡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考生冒名顶替、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扰乱考场秩序、不遵守考场纪律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严正声明  ★郑重声明:鉴定站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从未向任何培训机构或学校授权挂牌“定点培训、考试机构”等称号,从未委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或学校作为考试报名“代办点”和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协助开展鉴定考核及考务工作。所有鉴定工作相关通知、公告、信息均通过官方权威渠道(带有“官网”标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和“青海消防”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凡是承诺“可插队、保通过、包拿证、交钱办证”等,均为不实宣传,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六、地址及联系方式鉴定站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12号(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院内)咨询电话:0972—5920750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              工作日下午15:00-17:00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4年7月23日
    2024-07-23
    2582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关于续增2024年8月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公告
    因本站2024年8月批次实际报名成功人数未达到计划人数,拟进行名额续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续增人数本批次拟续增800人(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250人、中级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方向550人)。 二、续增考生鉴定考试时间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31日(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三、续增报名缴费时间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5日。 四、续增流程(一)系统将根据考生排名次序优先对预审核通过的考生发送报名成功短信提示,提醒考生报名成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二)缴费流程1、收费标准。初级160/人次(理论考试30元/人次,技能考试130元/人次)、中级220元/人次(理论考核30元/人次,技能考核190元/人次)。2、缴费流程:考生在收到缴费短信后请先选择鉴定方式(一旦选择将无法进行更改)后完成缴费;缴费成功视为确认参加本次考试安排且无法办理退费。网上缴费流程:详见附件。3、为保护广大考生的权益,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对纳入鉴定批次但无故不缴费及双科缺考的考生系统会自动限制其三个月内不能再次报名。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请在进入考试序列前及时取消预约报名。注:根据省发改委和财政厅的收费批复,黑龙江省鉴定站自2024年3月1起,对消防设施操作员鉴定考试开始收费。收费标准和细则见2024年2月22日公告:《关于黑龙江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公告》。 五、鉴定方式理论知识考试:考生全部采用线上机考。技能实操考试:考生在缴费期间,自主选择线上仿真考核或线下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任一关键技能点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直接判定为0分。 六、鉴定要求(一)考生须携带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准考证原件(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前往鉴定站考试,考生须熟记报名注册用户名及密码,理论、线上实操机考前需要登录考生个人账户方能开始考试,进入考场后不允许出考场询问密码,首次登录30分钟后,仍不能登录系统开始考试的,理论及线上实操按缺考处理,考生在考试期间,如因账号被他人登录导致考试下线中断的,按照违规作弊处理,即日起施行此规定。(二)考生须在开考时间前半小时到达考试地点,由工作人员统一带入考区,迟到30分钟以上禁止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由工作人员统一引领离开考区。(三)请身体欠佳的考生(例如有心脏病、冠心病、胃病等容易发生危险的疾病)携带所需药物,考试期间如有不适请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联系。(四)考生应当配合和服从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安排,保持考试秩序,自觉维护候考区、鉴定区秩序,尊重考评人员。参考人员,考前禁止饮酒,如违反此规定取消考试资格。 七、其他说明具体考试要求请详细查看《黑龙江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4年8月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八、鉴定地址及联系方式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站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333号微信公众号: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电话:0451-86383318(工作日9:00-11:00;14:00-16:30)咨询邮箱:331651726@qq.com附件:黑龙江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手机银行缴费指南 附件:附件:黑龙江消防救援总队考生在线支付操作手册.docx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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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考点 | 三科必考- 四类常见民用建筑的防火分隔
    复习下四类常见民用场所的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01人员密集场所 1.会议厅、多功能厅、电影院、剧场、礼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其中电影院、剧场、礼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注意:①会议厅、多功能厅布置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和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面积≤400㎡。②电影院、剧场、礼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面积≤400㎡。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其中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防火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4.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02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和老年人照料设施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4.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03合建建筑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2.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②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04设备用房 1.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不燃性楼板,防火门为甲级防火门。2.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总储油量不得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隔开,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3.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应布置在为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不燃性楼板分隔,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不燃性楼板分隔,防火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消防水泵房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不燃性楼板分隔,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024-07-25
    1615
    操作员手账 | 消防电话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火灾警报器的数字规定
    一、消防电话系统 1.在高层建筑的避难层中,每隔20m应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2.在避难层中,消防电话分机或消防电话插孔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3.收到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应在3s内发出呼叫声、光指示信号,显示消防电话分机的呼叫状态,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4.在收到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消防电话分机应在3s内发出声、光指示信号。5.消防电话总机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装时,设备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6.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1.5m。7.进行消防电话总机复位、自检操作,观察2min,系统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8.在消防控制室用消防电话总机与所有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互相呼叫与通话,消防电话总机同时呼叫不少于两部消防电话分机。9.保养周期:①机壳内部和外表清洁:每月一次。②内部电路模板、组件及其接线保养:每季度一次。③设备外部线路保养:每季度一次。 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2.在扬声器正前方3m处,用数字声级计测量应急广播声压级(权计)。一般情况下,测试声压级不应小于65dB,且不应大于115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3.功能正常后进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复位、自检操作,观察2min,系统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4.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W。5.应急广播扬声器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到最近的扬声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6.当扬声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应大于2.2m。7.保养周期:①机壳内部和外表清洁:每月一次。②内部电路模板、组件及其接线保养:每季度一次。③设备外部线路保养:每季度一次。8.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1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1次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10〜30s,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为8〜20s。 三、火灾警报器 1.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2.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3.在使用声级计测量火灾声警报器发出的警报信号时,至少在一个方向上3m处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
    2024-07-22
    2985
    操作员手账 |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显示盘、接地电阻的数字规定
    一、火灾报警控制器 1.火灾报警控制器由220V交流电源供电。主电断电情况下,备电可以连续供电8h,应在8h内恢复供电。2.火灾报警控制器开机充电24h后,备电仍报故障,更换备用蓄电池。3.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点亮“系统故障”指示灯,进入安全状态。4.火灾报警控制器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点亮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复位后,仍然存在的报警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5.监管报警信号是具有监管功能的集中控制器接收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联动控制信号之外的其他输入信号时,应在100s内发出的报警声、光信号。复位后,如监管报警信号仍存在,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60s内重新建立。6.火灾报警控制器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信号,点亮故障总指示灯。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7.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其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8.集中控制器的历史信息包括火警信息、故障信息、反馈信息、操作信息等,最多能记录999条相关信息,存满后新事件产生时覆盖最早的事件。9.火灾报警控制器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区域型火灾报警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其额定电流值可采用最大工作电流的1.5倍。10.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11.保养周期:①机壳内部和外表清洁:每月一次。②内部电路模板、组件及其接线保养:每季度一次。③设备外部线路保养:每季度一次。 二、消防联动控制器1.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3s内发出启动信号,远程释放防火卷帘、关闭常开式防火门、启动排烟风机等。2.消防联动控制器在10s内未收到受控设备的反馈信号,启动总指示灯和相应受控设备的启动指示灯应闪亮。3.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也称多线控制盘)至少有6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每个(组)控制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控制消火栓泵、喷淋泵、送风机、排烟风机等受控设备的启动。4.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6.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识。7.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8.保养周期:①机壳内部和外表清洁:每月一次。②内部电路模板、组件及其接线保养:每季度一次。③设备外部线路保养:每季度一次。 三、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计算机液晶显示屏为17英寸以上。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历史记录信息包括报警时间、报警部位、复位操作、消防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动作反馈等信息,存储容量不少于10000条。3.保养周期:①机壳内部和外表清洁:每月一次。②内部电路模板、组件及其接线保养:每季度一次。③设备外部线路保养:每季度一次。 四、火灾显示盘1.火灾显示盘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故障信号后3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指示故障发生部位,黄色故障总指示灯点亮。2.保养周期:①机壳内部和外表清洁:每月一次。②内部电路模板、组件及其接线保养:每季度一次。③设备外部线路保养:每季度一次。 五、接地电阻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2.使用UT521型数字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电阻时,将数字接地电阻测试仪放在离测试点1~3m处。将接地钉打到地深处,使其与待测设备排列成一行(直线),且彼此间隔5~10m。液晶显示屏将显示接地电压的测量值,若测量值大于10V,要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关闭,待接地电压降低后再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按下“HOLD/SAVE”键2s后,即可存储测量值。3.使用MS2301型钳形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电阻时,按下“MEM”键2s后,即可存储测量值。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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