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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无证,还指使人消控室值班上岗,物业经理被拘留

    2019-09-10    标签: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 文章来源:清大东方消防新视角

    【案例】江苏淮安绿地世纪城发生火灾

    火情回顾

    7月26日22时分许,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文旅区的绿地世纪城小区四期发生火灾。接警后,淮安市消防支队立即调派板闸中队3辆消防车、12名消防员赶赴现场扑救。

    现场调查

      淮安市新城区消防大队立即启动火灾调查程序,经查,两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均未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发生火灾后未开展有效处置,未报警。通过进一步询问,两人均系小区物业经理指派,无任何上岗资格证书。

    消防、公安联手处罚

    淮安市消防支队新城区消防大队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及公司进行受案查处,对于这种指使他人无证上岗、冒险作业的行为绝不姑息。

    8月5日,新城区消防大队将此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8月27日,新城区公安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小区物业经理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消防法规


    相关国家消防法律规定

         消防控制室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门场所。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设立24小时持证人员上岗值班,每班至少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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