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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购买假消防证,责任人被判刑

    2021-08-12    标签:清大东方 清大东方消防培训 文章来源:清大东方总校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设施的心脏

    是指挥火灾扑救

    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信息、指挥中心

    消防控制室管理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而有的公司为应付检查

    购买假证、安排无证人员上岗

    其结果自然是受到法律严惩

    ↓↓↓

     

    ◾ 警示案例:购买假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原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证书),责任人被判刑

     

    公诉机关(检察院)指控:重庆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5日,董乐*系董*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8年9月,董*公司经理李某某(已判决)因工作关系认识了重庆鸿**纪保安公司的赵某某(已判决),从赵某某处获悉可以通过其他免试渠道,以每本1800元价格购买办理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证书。李某某将上述情况向被告人董乐*汇报并取得同意后,同时征求董*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姚某某、袁某某、蔡某某六名保安员的意见,采取由公司先垫付相关费用,再从员工工资分期扣除的方式购买上述证书。随后,被告人董乐*安排公司办公室主任雷某某配合李某某以公司名义向赵某某支付办证首期款5400元,由李某某向六名保安队员收集办证所需信息资料后,交由赵某某购买六本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证书。之后,赵某某将通过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的六本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证书交给董*公司,虽在官方网站上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被告人董乐*仍安排雷某某统一保管上述证书由公司使用,但未下发给员工。经被告人董乐*同意,李某某将其中持证人为蔡某某、李某甲的两本证书复印件挂于本市九龙坡区**广场消防控制室应付消防检查。后因李某某被立案侦查,被告人董乐*发现购买的证书系假证,遂指使雷某某将其中持证人为姚某某、袁某某的两本证书销毁,将持证人为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蔡某某的四本证书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该四本证书系伪造。2020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董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董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警示案例:安排无证人员控制室值班,责任人被判刑

     

    2018 年 10 月 28 日 17 时 25 分左右,位于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和路的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23487.53 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

     

    调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5号仓库501仓间西墙北数第3根与第4根立柱之间内上方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2018年10月28日17时29分,位于门卫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柜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显示5#库1区编号为015003的感烟探测器报警,当值保安于**、杜**听到报警后未及时做出处置,直至17时49分于**才进入仓库查看。由于火灾发生时自动消防设施设置在手动模式上,导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火卷帘未启动,致使火势蔓延成灾,将4#仓库及3#仓库烧毁。经鉴定,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944.95437万元。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津应急【2019】18号文件《滨海新区中塘镇中外运久凌储运仓库“10.2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认为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应负责任:

     

    1.仓库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进行定期检查、检测;

    2.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3.将门卫室保安员作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事故发生时,2名值班人员均无证上岗;

    4.未及时消除上述火灾隐患。

     

    当事人陈述及其他:

     

    姜**(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辩护人提供了保安培训记录、消防值机程序流程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姜凤浩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公诉机关(检察院)对姜**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证据恰恰说明姜**在进行消防安全工作中流于形式,事实上未对本案两名保安进行培训,且两名保安也不会使用灭火器材,该组证据恰好证实姜**安排了无证人员上岗值机。

     

    杜**(保安兼值班员)的供述证实,我是久凌公司大港仓库的一名门卫,案发时我、于**、张某2以及王**在门卫听到了消防控制柜的报警声,我们几个就上前查看,消防控制柜显示是5号仓库报警。老于就去5号仓库查看情况了。后来老于给我打电话说5号仓库着火了,让我赶快报警。我给主管姜**打了电话,然后又打了119报警。大港仓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消防演练和学习,我们也不会使用灭火器,姜**就是告诉我们控制柜误报警按消音键。以前经常误报警,我们去现场查看,没有什么状况就按消音键。因为这项工作我们涨了100元钱。

     

    于**(保安兼值班员)的供述证实,我是大港保安公司的保安,在久凌公司大港仓库当门卫,姜**告诉我们看好门,做好登记,如果报警系统发生报警,就让我们立刻去看看,如果发生火灾,赶紧报警。着火那天我和杜**上班,17点40分左右,我发现门卫室火警报警器报警,显示5号仓库1号门有火警,我就跑去查看,打开仓库门发现距离西墙大约1米左右的地方着火了,我当时就给杜海军打电话让他报警,我拿灭火器准备灭火,但是没有拔掉销子,这时跑过来三四个人救火,但火已烧起来了,我就到大门口等消防车了。我上班什么证都没有,消防器材的使用是我的职责,但是没有人教过我,我也没有学过。由于之前的报警器经常误报,所以这次耽误了14分钟,我很内疚。

     

    刘**(仓库的库管及安全员)的供述证实,我是5号仓库的叉车司机,也是5号仓库的管理员和安全员,着火当天我没有上班。大港仓库的安全管理员是姜**。我日常检查就是看一眼上边有没有断开的或者垂落出来的电线就可以了。消防喷淋谁负责我不清楚,能否正常工作我也不清楚,消防部门曾经对我们进行过检查。仓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几次消防培训,培训材料都在姜**那。

     

    姜**(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供述证实,我是2008年1月份来久凌公司大港仓库工作至今,是大港仓库的行政主管,负责仓库的行政和安全。在安全方面我负责制度的传达、安全方面的培训、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开展安全演练、仓库的安全检查。仓库内安装的自动灭火喷头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模式,一般情况下是自动的,我没有检查过这个装置,这属于业主提供的维保单位的工作范围。仓库内存储的润滑油着火后应该使用泡沫,但是灭火装置的物质是水,我和程鹏反映过,程**让我联系业主整改,但对方就是不整改。单位的6名保安和一个物业管理员有权限将自动喷头改为手动,6名保安不全有消防值机证。视频监控没有人专门值守,如遇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发现。2017年8月份由于工作调整,我和程**汇报后决定将消防控制柜值守的工作交给门卫保安负责,后来公司在和保安公司签合同时就把值机工作写入合同,我们因此每月增加1000元的服务费。火灾发生时保安服务合同已经超期了,我们已经就保安服务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沟通,双方也达成了共识,我把续签合同的事向公司上报了,但是没有审批回来,所以我们口头约定合同继续履行。

     

    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供述证实,我是久凌公司大港仓库的经理,负责仓库的运营和安全工作。仓库内的防火喷头是我们租用仓库时就有的,这些喷头能否正常工作也没试过。我们平时检查喷头工作状态只检查喷头的外观,没有进行喷水实验,因为喷水会把仓库的货物淋湿,所以我们每个月让中朗恒运公司对喷头出具检测报告。我不清楚油品仓库的喷液是否有特殊要求,对油品进行灭火是否需要泡沫我也不清楚。视频监控室没有专人值守。姜**跟我说过喷淋系统有问题,由自动改为手动了,我就同意了,我也向上级陈*、李**汇报了,并督促中郎公司抓紧维修。大港仓库每天上岗的保安不是全都持证上岗,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法院审查认定:

     

    刘*身为5号仓库的库管及安全员,虽应对火灾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但其到岗时间较短,且其岗位职责及个人能力均无法对安全隐患进行预见及排查,其工作条件亦不允许其仔细查看视频监控,故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杜**、于**(保安兼控制室值班员)在值班期间消防报警器报警后,未能在第一时间到现场查看情况,导致报警延误,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二人系被安排在值守岗位,且此前报警器经常发生误报警情况,不会操作消防安全系统亦不是其二人之过错,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程*(消防安全责任人)、姜**(消防安全管理人)身为大港仓库的工作人员,在实际从事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其一、未安排专人对视频监控进行值守;其二、未将视频监控线路纳入安全检查范围,仅依赖于安装公司的定期检查;其三、允许将消防控制柜由自动模式改为手动模式;其四、喷淋系统长期存在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其五、在储存润滑油长达四年的时间内未将消防喷淋的灭火成分由水改成泡沫;其六、对门卫及其他员工的消防灭火培训流于形式。以上问题二被告人均应负主要责任。其中,被告人姜**(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日常消防工作的实际管理人,其责任要大于负责全面工作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程*(消防安全责任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姜**(消防安全管理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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