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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构)筑物消防员改名了,以前证书还能用否?

    2018-04-18   

        2018年1月11日,公安部消防局召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员》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根据会议指出,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和“消防员”。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两个职业纳入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范围。

        上述信息告诉大家,证改名字了,教材也要改了,估计将在18年二、三季度的教材将会使用新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和《消防员》初中高级教材。

        那么以前的证还能用么?回答是肯定的:可以继续用,我们可以参考以下的人社部的规定:

        “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属准入类,即现在正在开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鉴定。“消防员”职业资格属于水平评价类,即现在北京鉴定站刚刚开展的“灭火救援员”职业鉴定。其中消防设施操作员准入类必须持证上岗,消防员属于水平评价类,属于证明其技术水平的参考。三种消防职业的分级为: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两级:一级和二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分成五级,初级是五级,中级是四级,高级是三级,技师是二级,高级技师是一级;灭火救援员也是分成五级,分级方法和前面操作员一样。现在开始发证的有: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开考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初、中、高级;初级全国开展,中、高级少数省开展。灭火救援员初级部分省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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