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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清大东方消防培训项目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开班信息清大东方消防科普知识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QQ交流群:514169338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微信公众平台:qddfxfxsj(清大东方消防新视角)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微博平台:清大东方消防学校总校     具体查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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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 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5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       2018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救援人员佩带的消防救援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消防救援衔相符。     第三条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衔标志由金黄色橄榄枝环绕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五角星、雄鹰翅膀、消防斧和消防水带构成;指挥长、指挥员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六角星花组成;高级消防员、中级消防员和初级消防员中的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由金黄色横杠和金黄色徽标组成,徽标由交叉斧头、水枪、紧握手腕和雄鹰翅膀构成,预备消防士衔标志为金黄色横杠。     第四条消防救援衔标志佩带在肩章和领章上,肩章分为硬肩章、软肩章和套式肩章,硬肩章、软肩章为剑形,套式肩章、领章为四边形;肩章、领章版面为深火焰蓝色。消防救援人员着春秋常服、冬常服和常服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夏常服、棉大衣和作训大衣时,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佩带软肩章,消防员佩带套式肩章;着作训服时,佩带领章。     第五条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徽标,副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多半周徽标,助理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小半周徽标。     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高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一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     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道粗横杠,一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四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     高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粗一细四道横杠,二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道粗横杠,三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二粗一细三道横杠。     中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二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粗一细二道横杠。     初级消防员衔标志中,三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粗横杠,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细横杠,预备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道加粗横杠。     第六条消防救援人员晋升或者降低消防救援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取消消防救援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消防救援衔标志。     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消防救援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消防救援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肩章领章套式肩章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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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消防总队文件应急京消〔2018〕3号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我总队研究制定了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服务措施,现下发,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登记表》2.《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合格式样)3.《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不合格式样)北京市消防总队2018年10月15日一、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83号)、《关于联合开展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99号)和《关于联合开展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208号)要求,消防设计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由市规划国土委(http://ghgtw.beijing.gov.cn/)对我市5家房屋建筑类和5家市政基础设施类审查机构进行公示。二、优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一)取消“小规模”网上备案取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缩减申报材料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对2018年5月1日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均作为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事项的申报要件。在实施消防验收时,明确申报材料如下: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不需要再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4.相关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图纸;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7.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三)优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窗口受理服务实行合并受理、容缺受理、预约验收等便民受理措施:1.合并受理: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可申请合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分别出具审批文书。2.容缺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正的内容,由申请人在实地验收前予以补齐。3.预约验收:建设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前向行政窗口预约消防验收日期,凡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照预约日期组织消防验收。4.便民送达:在窗口“直接送达”的同时,实行免费“邮寄送达”服务。(四)缩减办理时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三、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一)优化办理范围对于除公共娱乐场所外的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饭店(餐饮场所)、商店、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取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缩减申报材料进一步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材料,缩减申报材料,明确申报材料如下: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2.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不需要再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三)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窗口受理服务实行合并受理、容缺受理、预约检查等便民受理措施:1.合并受理: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可申请合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分别出具审批文书。2.容缺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正的内容,由申请人在实地检查前予以补齐。3.预约检查:使用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前向行政窗口预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日期,凡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照预约日期组织检查。4.便民送达:在窗口实行“直接送达”的同时,实行免费“邮寄送达”服务。(四)缩减办理时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四、实行特定场所消防安全现场检查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推进现有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服务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对于以下建设项目仅针对改造后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检查,经检查合格的场所,消防部门准予使用。1.利用老旧厂房等工业建筑开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办公、宾馆饭店、集体宿舍等项目,依据《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7〕53号)要求,根据属地政府(含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使用用途的书面确认意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2、3)。2.利用疏解腾退空间开办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快递、便民维修、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项目,依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10号)要求,根据区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书面确认意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3.开办养老服务设施的项目,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根据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可材料和使用单位申请,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4.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建设项目,根据属地政府(含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使用用途的书面确认意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上述特定场所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可到属地消防支队窗口申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申请时填写《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附件1附件2(此处印制消防机构名称)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京(东)消检字[2018]第XX号单位名称:根据你单位关于(场所)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的登记,我支队于ΧΧ年ΧΧ月ΧΧ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现场检查。该场所位于ΧΧ,建筑名称ΧΧ,建筑层数:地上ΧΧ层、地下ΧΧ层,建筑高度:ΧΧ米,建筑面积:ΧΧ平方米,使用性质:ΧΧ,经检查,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准予使用,并提出以下意见:一、你单位(场所)在使用、营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二、此意见书仅对当日消防监督检查所涉及内容负责。检查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检查单位一份由消防机构存档)附件3(此处印制消防机构名称)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 京(东)消检字[2018]第XX号单位名称:根据你单位关于(场所)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的登记,我支队于ΧΧ年ΧΧ月ΧΧ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现场检查。该场所位于ΧΧ,建筑名称ΧΧ,建筑层数:地上ΧΧ层、地下ΧΧ层,建筑高度:ΧΧ米,建筑面积:ΧΧ平方米,使用性质:ΧΧ,经检查,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存在以下问题:一、ΧΧ二、ΧΧ三、你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我单位进行复查,整改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四、此意见书仅针对当日消防监督检查所涉及内容负责。检查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检查单位一份由消防机构存档)
    2018-10-18
    38887
    消防法规政策: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全国消防考试信息通知清大东方消防培训项目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开班信息清大东方消防网校课程清大东方消防培训题库清大东方消防科普知识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QQ交流群:514169338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微信公众平台:qddfxfxsj(清大东方消防新视角)清大东方消防培训考试微博平台: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总校 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当前火灾防范通告如下: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立即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违规施工,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立即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四、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五、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六、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员工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七、确保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举办。八、严禁超员使用。严格控制营业期间的人流,并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住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九、配备疏散逃生器材。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人员数量,配备逃生绳、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等辅助疏散逃生器材。十、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5年1月8日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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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突出抓好高温天气火灾防控
    7月24日,应急管理部消防局下发通知,针对目前盛夏高温天气,部署各地消防部门做好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从近五年的火灾情况看(2013年至2017年),虽然夏季火灾形势相对平稳,但大火时有发生,近五年来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火灾全部发生在夏季,其中就包括2013年吉林长春“6.3”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121人死亡)和2015年河南鲁山“5.25”养老公寓火灾(39人死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同时,夏季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用电负荷大、高温和雷雨天气较多,近五年来的数据表明,因电气、用火不慎、生产作业、自燃和雷击等原因引发的火灾所占比例均分别高于其他季节,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等场所火灾多发,火灾防控压力大。通知要求,各地要立即开展消防安全风险研判,要组织对本地区夏季尤其是高温天气火灾特点进行分析,找准可能引发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的风险隐患,结合正在开展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电动自行车和电气火灾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研究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提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督促社会单位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居民群众加强自我防范。通知指出,要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和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要结合暑期特点,联合住建、安监、工商、文化、旅游、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现场安全管理,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用焊管理,加强重点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督促落实人员疏导及管控措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同时还对加强夏季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和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出了要求,部署各地消防部队对重点单位开展针对性熟悉演练,指导专兼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联勤联训,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楼宇视频、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和普及高温天气防火安全常识,提示群众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来源:中国消防网)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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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栓不出水 物业企业需担责
       小区消防栓不出水、消防通道被堵塞等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管理不当,由此导致火灾救援被延误、火势扩大,物业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物业企业对消防设备具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企业承担法定消防义务  依据物权法第81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护、养护、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维护,业主既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与其他配套设施不同,消防设施设备对保护公共安全具有特殊的意义,故而立法中对于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做出了特别规定。  消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也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②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③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物业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不仅仅是基于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委托合同,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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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8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7月3日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国大型商业综合体逐年增多。这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灭火救援困难。为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消防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二、整治时间2018年7月至10月。三、整治范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四、整治重点(一)建筑使用功能。1.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实际使用功能是否与设计功能一致。2.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是否按原设计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3.内部装修改造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不符合要求。(二)建筑消防设施。1.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置消防设施。2.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3.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三)防火分隔设施。1.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设计文件要求。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整有效。3.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四)消防安全管理。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是否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2.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违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4.是否逐楼层、逐区域、逐级、逐岗位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5.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6.是否违规住人、违规设置库房或者超量存放易燃可燃商品货物。7.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五)灭火救援条件。1.建筑外墙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是否根据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有无明显标识。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火灾扑救要求。4.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五、整治措施(一)严密防火分隔。防火分区不合理的应重新划定、设置。防火分隔不到位的,应按规范要求采取分隔、封堵措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保证完整有效。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二)加强设施维护。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定期维护保养,定期组织对电气系统进行保养和检测,每月对自动排烟窗联动开启功能进行全数测试,及时拆除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外墙障碍物,在灭火救援外窗设置明显标识。(三)实施智能管控。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在主要进出口、人员密集部位安装客流监控设备,使用燃气的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四)压实主体责任。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成立由建筑主要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至少配备一名专业管理人,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专职负责消防安全。(五)建强消防队伍。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拉动测试,有条件的应建专职消防队,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建立与现役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消防部门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调查摸底,制定完善针对性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演练,积极开展自动消防设施测试和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加强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的指导、调度。(六)加强宣传培训。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危险性,大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大型商业综合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和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须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七)强化监督执法。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八)实施综合治理。集中约谈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对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机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有关部门。六、任务分工(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协调小组,指导各地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工作,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委会加强调度指挥和检查督导,明确各市(地、州、盟)政府是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旗)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三)地方各级公安消防、住建、商务、文化、旅游、安全监管、工商、质监、能源(电力)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四)地方各级安委会要明确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管理、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七、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地方各级安委会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整治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至10月15日)。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市、县开展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8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约谈曝光。分区域、分行业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防范责任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隐患,在当地主流媒体曝光,全国集中曝光一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隐患单位和未依法执业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是实施重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排查整治期间,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地成立检查组,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开展专项整治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加强调度指挥,压实工作责任。(二)强化监管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大型商业综合体监管合力。(三)严格督导问责。各地要组成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专项整治期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边整治边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加强城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管理,强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监督抽查机制,不断提升城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请于2018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协调小组;7月至9月,每月28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0月3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联系电话:010-66267597、66267598,66267911(传真)。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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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 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1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为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人员受利益驱动,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采取造假和网上售假等方式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危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自身安全。为有效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假冒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放和信息查询。二、治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查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假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三、治理时间和步骤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15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开展宣传。(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16日至年底)。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自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依法持证上岗。特种作业证考核发证机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考核发证工作流程,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处理无证上岗和持假证上岗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及时封堵或关闭假冒网站。四、工作措施(一)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7月15日前,各级安委会动员部署组织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书专项治理行动。(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利用政府网站、媒体等,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特种作业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等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特种作业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规范培训和依法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检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率达到100%。(四)规范完善考核发证管理。各地区考核发证机关要对特种作业取证流程认真自查,努力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许可效率。(五)开展专项执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1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同时,要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六)加大假冒特种作业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假冒网站,倒查假冒证书获取渠道、造假制假窝点。建立专项行动情况曝光制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假冒特种作业行为。五、职责分工(一)省、市、县三级安委会是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和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二)各级考核发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网信部门依法对假冒政府网站予以封堵或关闭,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售卖特种作业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网络兜售假冒证书行为。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对制假售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推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二)强化部门协作。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区域间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三)畅通举报渠道。要设立举报热线,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假冒特种作业证违法行为。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查获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四)严格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安委会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对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指导,提高执法人员对特种作业证的辨识能力和甄别水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开展查处工作,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准确。(五)强化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从8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工作情况;12月底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6月27日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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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原标题:《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四)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七)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八)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一单四制”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八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中央驻湘机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中央驻湘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五)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会同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查处影响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在建筑保温材料推广、施工现场抽检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燃烧性能符合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章建筑,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辖权限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共用消防设施以及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维护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燃气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十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主管部门。(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四章基层组织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应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二)对辖区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三)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居民委员会(社区)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等工作。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七)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作组织。第十六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十八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十九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通过约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方共同承担。第二十条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住宅物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住宅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修复或者赔偿的费用依法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二条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五章责任落实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二)各级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单位内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市州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送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三十条消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消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三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是指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第三十六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06-06
    36776
    公安部消防局通知:《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属地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二、严格专家评审。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内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公安部消防局2018年4月10日附件一:《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附件二:《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条文说明【附件一】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2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4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5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6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7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第三条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2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3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4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5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第四条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2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3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第五条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第六条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层主体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剪刀楼梯;2疏散楼梯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各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3同一楼层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4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第七条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2载重量不应小于1300kg,速度不应小于5m/s;3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4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当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X6MS的要求;5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6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第八条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0.25m2/人计算;2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3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第九条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第十条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严寒地区,应在消防车道附近适当位置增设消防水鹤。第十一条建筑高层主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3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每个方向上均应连续布置;2在建筑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避难层的避难区外墙一侧应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5m和15m。第十二条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第十三条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第十四条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第十五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中危险级Ⅱ级确定;2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3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m。第十六条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第十七条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第十八条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应设置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九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第二十条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的避难区,其外窗应至少在两个朝向设置,总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5%与避难区外墙面积的25%中的较大值。第二十一条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排烟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应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第二十二条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第二十三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2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3旅馆客房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4电梯井的顶部、电缆井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5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6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1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每2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7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8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第二十四条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急电源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第二十五条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2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3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区)共用配电干线。第二十六条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二十七条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建筑内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附件二】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条文说明第一条高层建筑一般由高层主体部分及其附属的多层裙房部分构成。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民用建筑中高层主体及其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部分的防火设计。裙房可以不执行本技术要求,但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当附属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附属建筑的防火设计也要符合本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基础上的加强性要求。本技术要求未涉及的其他防火要求,仍要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件必须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内部迅速蔓延,而变得难以控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过调研上海中心大厦、武汉民生银行大厦等国内超高层建筑案例,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现行国家标准对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参考美国《建筑结构类型标准》NFPA220等标准的规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1)承重柱(包括斜撑)、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层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力条件较为严酷,此类构件若在火灾下出现破坏或者失效的情况,会严重影响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因此,将承重柱(包括斜撑)的耐火极限提高到4.00h,将梁、与梁结构功能类似的构件以及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提高到3.00h,将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50h。由于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因此,要求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与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极限。(2)建筑核心筒的外围墙体是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3)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设置有大量的电梯井、管道井等竖井,这些竖井容易成为火灾和烟气在竖向蔓延的通道。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00h,可以防止火灾通过这些竖井蔓延至核心筒外。(4)提高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能够为人员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环境。(5)超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主要应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较高耐火极限要求的受力构件,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有利于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成熟,可靠性高,已广泛应用于海口双子塔、武汉民生银行大厦等多项工程。第三条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电梯厅、门厅(公共大堂)、厨房、防烟楼梯间的分隔要求,特别是对墙体上开设的门窗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做法进行了加强。(1)核心筒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通常包含疏散楼梯、电梯井、通风井、电缆井、卫生间、设备间等功能。加强核心筒防火分隔对于防止火灾在建筑内部竖向蔓延,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外部救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核心筒周围设置环形疏散走道,可以更好地将楼层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区域与核心筒相互分隔,避免了因这些区域与核心筒直接相连,而导致安全出口在火灾时不能使用等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2)电梯厅建筑内的电梯井在火灾时易成为火势沿竖向蔓延扩大的通道,因此要设置候梯厅,避免将电梯直接设置在使用功能空间内。(3)门厅(公共大堂)超高层建筑的门厅(公共大堂)是建筑内人员集散的主要区域。绝大部分建筑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辅助疏散电梯的出口都需要利用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的前室来通向室外。因此,不仅要严格控制该场所的火灾荷载,而且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来降低其他部位着火对门厅(公共大堂)的影响。(4)厨房厨房火灾危险性较大,对厨房的防火分隔在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相应要求。(5)防烟楼梯间和竖井等现行规范对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均要求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本条结合长沙国际滨江金融中心、九江市国际金融广场A1#楼、武汉长江航运中心项目1#塔楼等工程实践,将建筑高度大于250m建筑内楼层进入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竖井上的检查门统一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以进一步降低火灾在建筑内部竖向蔓延的危险。结合武汉中心等工程实践,要求酒店客房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将火灾控制在房间内,降低火灾蔓延的危害和影响。(6)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的可靠性不仅与玻璃本身的耐火性能有关,而且取决于固定框架的安装情况;对于C类防火玻璃,还取决于冷却水保护系统是否维护良好、水源是否可靠以及能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等条件。因此,本条明确建筑内的防火墙、防火隔墙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墙替代,以提高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防火卷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防烟效果差、可靠性低等问题。因此对于超高层建筑,要求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第四条污衣井一般为不锈钢筒体,污衣从每层开口投入,通过重力输送至底层出口到收纳室或洗衣房。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建筑内的竖井应每层进行防火分隔,但污衣井是一个从下至上完全贯通的井道,通过污衣投入门与各层连通,因使用功能的需要无法逐层进行分隔,因此应采取措施防止火势通过污衣井沿竖向蔓延。另外,污衣井属于隐蔽空间,根据其构造和烟气蔓延特性,需在其上部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排烟口,以便早期发现火情,同时尽快排除烟气。第五条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等,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扩大,因此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饰、广告牌不应遮挡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灾时建筑排烟、人员逃生和外部灭火救援。第六条建筑的高度越高其疏散距离越长,进入楼梯间内的人员越多,导致楼梯间内的人员拥挤,疏散时间长。根据美国对一些高层建筑的疏散演练和火灾事件中人的疏散行为和时间调查,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当楼梯间内的人员密度为2人/m2时,向下行走的速度为0.5m/s;当为4人/m2时,行走速度将为0。因此,疏散楼梯宽度和数量的增加将会大大缩短人员的疏散时间,但实际上,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宽度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本条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此规定。对于超高层建筑的疏散,各国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15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28m的超高层建筑,应在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数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疏散楼梯,该楼梯不应为剪刀楼梯”。又如英国《建筑条例2010-消防安全-批准文件B-卷2》(2013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45m的建筑,要在设计上采取加强性措施来保证疏散的安全,比如考虑1部疏散楼梯在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其余疏散楼梯仍能满足全部人员疏散的要求。剪刀楼梯间是将两部楼梯叠合设置在建筑内的同一个位置,在同等总疏散宽度和梯段宽度的条件下,非剪刀楼梯间的分散性明显优于剪刀楼梯间,更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安全出口应当分散设置的基本原则,因此,本规范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允许采用剪刀楼梯,以确保楼层上的人员在火灾时具有至少两个方向的疏散路径。由于我国规范目前未明确各种用途场所的使用人员密度值,难以统一设计疏散人数,故以楼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基数作了增加疏散楼梯的规定。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常设置在核心筒内部,在首层往往无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过门厅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门厅和公共大堂在满足第三条第3款和第五条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为人员提供相对安全的疏散过渡区,但疏散距离要控制在不大于30m。第七条利用电梯进行疏散,各国都开展了长时间的研究,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对在一定条件下可使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的看法基本趋于一致。目前,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建筑规范对高层建筑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规定。我国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层建筑也在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方面进行了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如上海中心大厦、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深圳平安国际金融中心、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北京中国尊等。本条结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规定了辅助疏散电梯的设置要求。辅助疏散电梯平时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货梯,但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响应模式与操作管理规程,确保辅助疏散电梯在火灾时的安全使用。辅助疏散电梯停靠的特定楼层指避难层,以及根据操作管理规程需要在火灾时紧急停靠的楼层。第八条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本条明确了避难层中设计避难人数的计算范围,并提高了避难区人均使用面积的计算指标。有关要求比美国建筑规范规定的0.28m2/人略低。通向避难区的疏散走道或联系走道的面积不计入人员的避难面积。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的规定主要为便于对避难区展开救援,方便特殊情况下,救援人员直接进入避难层开辟阵地。同时,防止火势和烟气通过幕墙内的空腔进入避难区,提高避难层的防火安全性。避难层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3条的规定。第九条本条是在综合分析国内外规范及国内部分超高层建筑层间防火措施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美国《国际建筑规范》(IBC2015版)第705.8.5条规定,3层以上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914m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不小于762mm的防火挑檐。《澳大利亚建筑规范》NCC(2015版)规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整体高度不小于900mm且楼板上部高度不小600mm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不小于1100mm的防火挑檐。国内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中也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层间防火措施,如:山东省部分建筑工程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墙体作为竖向防火分隔;江苏省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1.2m的实体墙,且楼板以上的墙体高度不低于800m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湖北省采取在楼板以上设置高度不小于800mm的实体墙;四川省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低于1.2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重庆市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楼板上设置高度不低于800mm的实体墙等等。第十条本条是依据我国当前装备的重型消防车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主要考虑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灭火救援时需要出动重型消防车,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有利于消防车的快速调度和通行。根据消防车相关资料,78m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50t,101m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62t。因此,为确保重型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够安全展开救援作业,要求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第十一条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出动的消防车一般为对登高操作场地有较高要求的大型消防车,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层建筑,提高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设置方向要求,便于从不同方向对建筑进行灭火救援,如厦门国际中心、成都绿地中心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均不小于建筑周长的1/3。在避难层外墙一侧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利于救援避难层的人员。第十二条本条为在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基础上提出的加强性措施,为超高层建筑内部人员提供在特殊情况下的逃生路径。原则上应在建筑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确因建筑造型等原因难以设置时,应设置可以确保直升机安全悬停并进行救助的设施。第十三条在建筑内使用燃气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为有效防范燃气事故所带来的危险,除在裙房内必须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燃气厨房等场所外,在建筑高层主体和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内,不允许使用燃气。第十四条美国消防协会《消防竖管和软管系统标准》NFPA14第9.1.5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第24.1.1条和第24.1.2条规定,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至少设置1个自动供水水源,且应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该自动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超高层建筑采用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满足高层建筑在任何时候的消防给水流量和压力,在发生火灾时无需启动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该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广州电视塔、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中国尊等项目中广泛应用。本条总结工程实践经验,要求同时设置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均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进一步保障了火灾发生时的供水能力。超高层建筑采用减压水箱分区供水时,如果减压水箱之间的间距大于200m,则其产生的静压大于2.0MPa,阀后压力高于0.7MPa,不利于消防队员展开灭火作业,因此要求减压水箱之间或者屋顶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大于200m。第十五条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等级不低于中危险级Ⅰ级,喷水强度不低于6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2,且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美国消防协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则根据建筑不同使用功能分别确定了其火灾危险等级,如对于办公室、酒店等建筑为轻危险级,车库、洗衣房等为普通危险级Ⅰ级,相应的喷水强度分别为4L/min·m2和6L/min·m2,作用面积不应低于139m2,但对于居住场所,如酒店强调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本条提高了超高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防等级。火灾事故调查发现,隐蔽型喷头的应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喷头装饰盖板在装修过程中易被油漆、涂料喷涂,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脱落;装饰盖板脱落后喷头溅水盘不能正常滑落到吊顶平面下方,喷头无法形成有效布水。因此,明确超高层建筑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高层建筑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间距通常为1.8m~3.0m,喷头距离端墙(外墙)的距离为喷头间距的一半,因此当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规定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m,可保证喷头启动后对玻璃幕墙进行有效喷水保护,如湖北省的超高层建筑采取了该做法。第十六条本条规定旨在防止火灾沿竖向井道扩大蔓延。自动灭火设施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也可以利用自身热敏元件启动。第十七条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危害。第十八条本条总结了灭火救援实践经验教训,旨在方便消防员进入建筑后能够快速敷设水带,并安全进入火场,有效防止火灾烟气进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根据灭火救援实战经验,消防员进入建筑后主要依靠楼梯间敷设水带和利用消防电梯进入着火楼层,由于水带在经过楼梯间或前室的门时,破坏了该部位的防烟密闭性,使得火灾烟气进入楼梯间或消防电梯,导致救援行动困难或受阻,甚至危及人员疏散安全。作为供消防水带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前室或楼梯间,可以考虑一条水带穿越的需要,即在从楼梯间或前室进入楼层部位的墙体下部合适位置设置一个直径130mm的圆形孔口;对于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楼梯间,主要依靠消防员敷设水带进入楼层灭火时,一般要考虑至少能穿过2条水带。第十九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主要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火灾时,防烟楼梯间和前室以及前室和走道之间必须形成一定的压力梯度,才能有效阻止烟气侵入,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所要维持的正压值不同,两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果合设在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对两个空间正压值的形成有不利的影响,所以要求在楼梯间、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目前,国内已有超高层建筑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了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如武汉恒隆广场一期、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海口双子塔(南塔)、长沙国际滨江金融中心等。同样,避难层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也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在两个方向设置室外进风口主要是为降低火灾烟气对加压送风系统的影响,避免进风口吸入烟气,如武汉绿地国际金融城1号楼、利科西安国际金融中心等项目的加压送风系统均考虑设置了两个方向的室外进风口。第二十条本条的目的主要是为提高场所的自然通风防烟效率。一般情况下,一个场所的自然通风口净面积越大,则自然通风防烟效率越高,考虑到超高层建筑自然通风易受室外风的影响,对自然通风口的净面积要求应有所提高。本条基本采用了对一般场所要求的上限值,如九江市国际金融广场A1#楼办公门厅的可开启外窗面积为门厅面积的5%,苏州园区271地块超高层项目避难层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要求不低于该区域外墙面积的25%。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排烟系统在竖向和水平方向的布置要求,主要是为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排烟效率。一个排烟系统承担的防烟分区越多,其管道布置就越复杂、阻力损失越大,同时对系统的控制要求也越高,排烟系统可靠性也越差。目前,国内已有部分超高层建筑采取了排烟系统按避难层分段设计的方案,如南宁天龙财富中心、武汉长江航运中心项目1#塔楼、长沙国金中心、台州天盛中心等建筑。对于环形疏散走道排烟系统所提要求主要是为人员疏散安全提供更为可靠的保障。因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电梯等多布置在核心筒内,其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是人员疏散必经之路,因此要求其排烟系统要独立设置。在排烟管道穿越其分隔墙体的部位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主要是为防止其他区域的火灾通过排烟管道蔓延至环形疏散走道。第二十二条本条旨在防止防烟和排烟管道在火灾时受到高温破坏,同时保证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时间较长,保证防排烟系统的连续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提出了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的要求,相应工程案例包括长沙国际滨江金融中心、九江市国际金融广场A1#楼的防排烟管道。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探测到建筑内的火灾情况,要求消防联动控制总线采用环形结构,当一条线路发生故障时,另一条线路还可以正常传输信号,如海口双子塔南塔采取了该措施。根据国内外多年的研究,当察觉到火灾报警信号或闻到烟味,人们往往忽视这些初始的信号或将时间花在调查初始信息和形势的严重性,从而延误了可以更安全进行疏散的宝贵时间。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所需时间长,特别是对于客房等场所,如能及早发出火灾声警报信号,将有利于缩短人员疏散反应时间。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国家火灾报警规范》NFPA72-2016的规定。在楼梯间内设置消防电话插孔,可以方便救援人员安全可靠地进行联系和沟通;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既可以在疏散期间更好地稳定人员情绪,指导人员有序疏散,提高疏散效率,又可以在救援过程中及时向救援人员通报情况和发出指令。为及时了解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等部位人员的实时情况,增加了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主要为提高消防用电的可靠性,连续供电时间根据超高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确定。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超高层建筑属于特别重要场所,需要增加柴油发电机组作为消防用电的应急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母线段,以确保市政电网故障导致停电事故时,仍具有独立的电源供电。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在于提高和保障建筑消防供配电可靠性。消防供配电线路的阻燃耐火性能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1)本条中的“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是指消防电梯或辅助疏散电梯末端配电装置之前为电梯供电用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耐火性能试验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第21部分:试验步骤和要求—额定电压0.6/1.0kV及以下电缆》(GB/T19216.21),但试验时的火焰温度不应低于950℃。(2)消防用电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且供配电干线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是提高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3)避难层作为重要的疏散设施应具有更高的供电保护要求,其消防用电设备要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第二十六条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本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非消防用电线路的燃烧性能,降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确定,B1级即为阻燃1级电线电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第二十七条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在建筑发生火灾时需要继续保持正常工作,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是火灾时供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使用的重要设施,故这两类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要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以提高供电安全和可靠性。适当增加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有效提高人员的疏散效率和安全性。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我国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如美国《国际建筑规范》IBC(2012年版)第1006.2条规定,建筑内疏散路径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1lx;加拿大《国家建筑规范》规定平均照度不低于10lx;沈阳宝能环球金融中心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照度指标采取了在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倍的技术措施。鉴于可变换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在我国工程实践中尚存在一定问题,因此规定超高层建筑内不应采用此类疏散指示标志。
    2018-04-17
    34769
    江苏省《“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
    近日,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台了《“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明确整治标准,进一步加强群租房消防安全排查力度。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1、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2、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3、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间不得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供人员居住。4、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5、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6、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二、安全疏散1、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2、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3、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4、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5、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6、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消防设施1、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对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2、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3、群租房屋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对于出租房屋含3个以上自然间,或未分隔自然间且居住人数超过6人的,应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个自然间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4、居住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5、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四、防火措施1、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2、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3、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4、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5、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6、人员较多、用电量较大的群租房,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消防安全管理1、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2、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4、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5、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6、群租房密集区域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传点,推广设置集消防宣传和灭火器材、逃生器具售卖于一体的消防自动售卖机。来源:新华日报
    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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