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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消防法是规范和促进消防事业的重要法律。消防法于1998年制定,2008年全面修订,2019年和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实施20多年来,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办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起点上,开展消防法执法检查,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消防法有效实施,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举措。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 消防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监督工作,栗战书委员长高度重视。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张春贤、王东明、白玛赤林担任组长,社会委主任委员何毅亭任副组长。7月22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王晨副委员长作动员讲话,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听取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5个部门汇报。 8月至10月,检查组分4个小组,赴黑龙江、海南、北京、天津、宁夏、辽宁等6个省(区、市)开展检查,委托山西等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11月16日,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王晨副委员长作总结讲话,部署后续工作,研究讨论报告。本次执法检查紧扣人大监督定位和消防工作特点,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代表和群众监督作用。尊重代表主体地位,邀请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在消防重点单位工作的近20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实地检查。召开2次人大代表座谈会,研究讨论消防法实施和修改的问题。通过“线上+线下”2个渠道,充分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其中,上海面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开展网上调查,形成1272份有效问卷。四川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发放问卷4000余份。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广泛检查和抽查暗访。为全面真实反映消防法在各领域、各主体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组深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消防站、住宅区、学校、医院、酒店、高层建筑、养老机构、粮库、港口、化工基地、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大型商业综合体、文物保护单位等近20类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着重对人员聚集程度高的学校、医院、地铁站、商业综合体等进行随机抽查和暗访,确保增强监督实效。 三是坚持科学方法,邀请专家全程参与和第三方评估。各检查小组都邀请一名消防专家参与实地检查。上海、山西等省级人大在自查中也普遍邀请消防专家全程参加。同时,检查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组深入四川、广东、湖北调研座谈,形成7篇调研报告和《消防法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8个方面问题,提出25条意见建议。 四是坚持生命至上,同步推进执法检查和整改落实。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9月13日,检查组召开消防法实施情况交流暨执法检查推进会,要求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开列问题清单,督促相关单位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切实解决问题,保障人民安全。同时,围绕消防体制改革和消防事业发展存在的困难,边检查边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为适时启动消防法修改完善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消防法促进和保障消防事业实现长足发展 消防法共7章74条,主要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执法检查发现,消防法实施总体到位,主要条款和硬性规定都得到了比较好的落实。特别是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推动消防法实施,不断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促进消防事业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 一是消防形势总体平稳。 “十三五”期间,我国火灾亡人数、伤人数同比下降0.7%、0.2%,重大火灾起数及亡人数同比下降38.1%、32.3%;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检查社会单位4000万余家,督改火灾隐患5800万余处,临时查封64.6万余家,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施工42.3万余家。其中,北京出动消防指战员16万人次,确保8906场重要勤务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问卷调查显示,各地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83%的受访者认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施效果较好,能够有效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二是消防法制更加健全。各地各部门加快消防法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修订了71部地方性法规、10件部门规章、152件政府规章、508个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各地还结合实际,推出了一批创新性法规政策。 海南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开创自由贸易港专项消防立法的先河;天津先后四次修订《天津市消防条例》,为加强消防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山西出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化解文物建筑消防风险;广西出台《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探索乡镇政府专职队伍建设;辽宁出台《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的主导地位和工作要求。 三是消防改革成效明显。 消防机构改革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顺利推进,消防执法改革不断深化。 坚持“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制度,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 初步构建起以源头把关为底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火灾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的新型消防监管体系。福建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将消防监督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赋予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三明等地还专门在乡镇设立消防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四是消防能力大幅提升。经费投入、设施装备、队伍建设等都有了质的提高。“十三五”期间,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投入消防经费4371亿元,新建消防救援站2349个、市政消火栓69.8万个,新增消防车1.2万辆、消防员防护装备151万件(套)、灭火器材47万件(套)、抢险救援器材35.7万件(套)。宁夏对消防设施和装备的资金投入较“十二五”期间增幅超过60%。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实现从“单一灾种”向“全灾种、大应急”转变。“十三五”期间共出动660万次,营救转移遇险人员373.6万人。同时,组建2808支高层、地下、山岳等专业救援队。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力量达到28万人。黑龙江针对化工行业占比大、风险高的问题,组建3支重型、5支轻型化工灭火救援编队。天津在全国率先推行岗位能力等级达标考评,3600余名消防员考取了专业资格。北京消防接处警平均时间缩短4分22秒,实现了接警短、出动快、到场快、展开快的初战目标。 长期以来,消防救援队伍坚持纪律部队建设标准,弘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始终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救民于水火、助民于危难、给人民以力量。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驻勤备战和出警作战,随时面对极端情况和生死考验,近十年,134名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在灭火救援战斗中英勇牺牲,205名指战员因公牺牲,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无愧为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三、消防法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发现,消防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大火巨灾”“小火亡人”“新领域新业态火灾”隐患依然存在,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一)法律实施的两个问题 一是历史欠账和短板。与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相比,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消防事业存在不适应、不匹配的问题,薄弱环节依然较多。 典型领域:消防设施建设。全国仍有907个县(市、区)和开发区尚未组建消防救援站,全国城市消防站缺建40%以上,市政消火栓欠账率近15%。农村地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欠账更为严重。山西“十三五”规划全省应建消防站259个,实建208个,缺建51个,缺建率20%。四川目前尚有67个县级行政区划和开发区没有建立消防救援站。内蒙古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区应建消防救援站302个,目前仅建成148个。 二是新兴风险和挑战。新技术、新材料、新业态不断衍生新风险,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氢能、光伏、锂电等储能设施,天然气泄漏和大型仓储物流场所等火灾爆炸事故呈增长态势。 典型领域:电动自行车火灾。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3亿辆,产量仍在快速增长,火灾风险急剧增加。2021年1月至10月,全国发生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共1.4万余起,死亡41人,受伤157人。其中北京496起,造成13人死亡。电动自行车的维修、改装、停放、使用等,以及锂电池的充电、报废和回收等环节管理不规范,存在非法改装、入户充电、过度使用和电池老化等问题,滋生大量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原因,入户充电问题比较普遍,“人车同屋”导致火灾亡人率居高不下。 (二)问题集中的四个方面 一是责任落实不到位与部门协作不顺畅并存 消防法第2条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目前,部分地方的责任落实一定程度上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问题,各部门之间协作联动有待继续加强。 1.地方政府领导责任。个别地方新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差距,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在产业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审核把关不严,放松消防安全要求。政府消防议事协调机构不健全,有的未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制度,有的没有实体化运转,协调指导、工作督办作用发挥不明显。消防工作考评激励机制不完善,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效果有待提升。 2.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消防法第16条规定了各类主体应当履行的7项消防安全职责。部分企业重效益、轻安全,没有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日常管理不规范,消防设施故障损坏、疏散通道堵塞和违规施工、违章作业等问题较为普遍,灭火应急预案制定不科学、演练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关键少数”不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水平较低,管理不严格,造成火灾隐患难以及时排除,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3.部门监管协调联动。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住建等部门的职责边界不够清晰,监管合力有待加强。 一是公安。消防法第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但各地实际负责范围差异较大,且仅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谎报火警等5类涉及消防的行政案件进行执法,对大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和工程管理协调机制有待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关系和管理权限不够明确。 三是其他部门。铁路、港航、民航系统的交通工具和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消防监管范围尚未明确,对密室逃脱、电竞酒店、民宿、校外培训、储能电站、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农村自建房等消防安全新产业、新业态监管职责存在盲区。 二是城市高风险与乡村低设防现象并存 城市和乡村消防工作基础不同,法律实施面临的挑战不同,但在基层消防治理等方面存在相近相通的问题。 1.城市。我国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城市人口密集、人员流动频繁、产业集聚,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多,建筑总量大。部分地区由于发展较早,老旧小区消防设施不足,隐患较多。江苏有高层建筑约7万栋,100米以上的近千栋,250米以上14栋,地下建筑约3亿平方米。上海和北京地铁运营总里程都超过700公里。同时,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火灾防控难度高,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巨大。 2.农村。消防法第30条明确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当前,农村公共消防服务供给不足,消防力量薄弱,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基础设施标准低,特别是农村自建房缺少必要的消防设施、防火间距不足,火灾发生频率较高。部分历史文化名村的消防设施严重不足。2016年至2020年,农村地区发生火灾占比从45.6%升至51.7%。今年截至10月,农村发生火灾30.5万起,占总数的54.4%,远高于城镇。 3.基层。乡镇街道的职能部门和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部分乡镇街道未设置专门的消防职能部门,部分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形同虚设,一些小单位小场所存在失控漏管现象。消防法第32条要求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部分村委会、居委会没有将群众性消防纳入工作任务,未全面履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等职责。个别地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组织弱化、虚化,存在“虚挂空转”现象,尚未有机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火灾防控“最后一公里”有待完全打通。 三是消防意识薄弱与消防知识缺乏并存 消防法第6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当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还有差距,对重点人群教育培训的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长效机制有待健全,“小火亡人”事故仍有发生。 1.突出表现。在随机抽查和实地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上。例如:部分单位存在安全出口处安装电子锁、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物、防火卷帘下方设置障碍物、安全出口的门不能正常开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不熟悉等问题。 2.消防意识。个别单位对消防工作还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火灾公众责任险参保率较低,对火灾隐患熟视无睹,甚至对消防安全检查有抵触情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整改态度消极。据统计,80%以上重特大火灾事故是由于人为因素所致。居民小区违章停车堵塞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设施损坏、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和“飞线”充电等现象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上海市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征求有关城市运行安全的511条意见中,反映占用消防车通道和应急通道两个问题的共151条,占比近30%。 3.消防知识。公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总体偏低,普遍不会使用灭火器具,不会扑救初起火灾,对逃生自救技能运用比较生疏。消防法第17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目前,社会单位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投入不足,应急演练不多,参与人数较少。主要防火责任人缺少处置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消防安全培训简单化,宣传工作不到位、不扎实。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不会引导疏散逃生。 四是消防力量不足与职业保障不够并存 消防法第3章“消防组织”和第4章“灭火救援”,重点对消防救援队伍进行了规范,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明确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当前,消防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增强。 1.“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编制员额19万人,仅占全国人口的万分之1.37,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全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消防站中还有631个没有编制、2837个达不到最低人员编配标准。改制转隶后,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拓展为“全灾种、大应急”,广泛承担火灾爆炸、洪涝灾害、地震、泥石流等救援任务,但队伍数量没有明显增加,一线指战员人均参加灭火救援任务同比增加近30%。 2.职业保障亟待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身份属性、抚恤优待、退出机制等有待完善,职业吸引力不强。专职消防员普遍存在待遇保障力度不足、职业认同感低、职业发展空间受限、人员流失量大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招用专职消防员,导致“同工不同酬”,招不来、留不住、更替频繁等问题。2020年,国家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计划招录消防干部3000名,实际招录852名,计划完成率仅26.7%。去年,青海开展了首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作,按计划招满的424人中,目前已陆续退出99人,占招录计划的23.3%。 3.消防专业人才缺乏。消防法第35条要求,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消防执法、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都是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即使在消防救援机构内部,也需要专业人员经过专门学习和长期实践才能满足实战需要。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消防技术力量薄弱,缺少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消防审验机构和人员不足,一些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只能依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审验工作。 四、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有效实施消防法 消防法是保护人民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要总结消防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问题,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既要提升“消”的能力,也要提升“防”的效果,确保消防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制一体实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创造安全环境。 一是严格落实消防法规定,遂行问题整改,巩固消防成果 消防工作等不得。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往往是火灾发生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重要原因。这一刻问题不解决,下一刻就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伤亡。 1.对于当前存在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抓紧全面整改。建议应急管理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行业,以及“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高低大化”和其他公众聚集的重点场所,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着重解决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生命通道不畅、燃气泄漏隐患、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等突出问题。 2.对于执法检查中已边查边改的问题,抓好跟踪监管。这次执法检查覆盖14个省份,本身就是一次广泛深刻的普法活动。大多数单位和群众高度重视,对一些内部的、身边的、显而易见的消防问题已经作了整改。建议借助执法检查的契机,抓好跟踪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巩固多年来取得的消防工作成果,切实保证人民安居乐业。 二是发展新时代消防事业,加快补齐短板,持续改进工作 消防法的部分条款实施效果不佳,主要是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存在累积形成的历史短板、存在一些趋势性苗头性的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解决,需要结合实际,付出长期努力。 1.加强基层消防治理。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增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能力,强化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健全基层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做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指导各地结合乡镇(街道)党政事业站所整合,推进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站(所)一体化建设,通过依法授权或委托方式明确消防行政执法事项,加强基层消防监管。倡导在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单位设置小型消防站或微型消防站。发挥村委会、居委会自治作用,完善消防网格化管理。统筹社会力量参与消防救援,积极支持发展壮大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2.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全面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综合救援需要,健全人员编制标准和规划,优化力量布局和队伍编成,落实职业保障政策和荣誉认定制度,加强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综合体和石油化工火灾扑救等专业救援队建设。加强实战化训练演练,完善现代化调度指挥、战勤、物资储备和通信保障机制,切实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法律要求建设专职消防队,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志愿消防队,构建覆盖城乡、多元互补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同时,加强消防审验力量和专业人才培养。 3.加强设施装备配备。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经费投入,推动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协调发展,结合相关规划、乡村振兴、城市建设、产业布局调整等,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地域规模、经济水平、业态形式、主要风险、灾害特点等综合情况,科学规划消防站点布置。优化车辆装备的配备结构,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求,合理增加大功率主战车、举高消防车等应对处置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化工等领域火灾的高性能装备,加强高精尖装备、特种装备配备。 4.加强智慧消防建设。推进消防安全数字化转型,依托智慧消防大数据资源平台,汇聚共享各行业、各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基础信息,强化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借鉴先进地方经验,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消防安全。加大消防产品研发和创新,促进消防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特高压、储能设施等新兴领域的推广应用,提升建设工程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的智慧化模拟检测能力,实现预警防控精准化、应急救援智能化。加快“智慧消防”与“智慧城市”深度融合,将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纳入大数据系统总体规划建设内容,提升火灾风险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水平。 5.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完善消防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创新拓宽培训渠道,逐步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层网格员、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和微型消防站队员等重点人群开展专门教育培训。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将消防安全教育进一步融入国民素质教育、普法宣传、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体系,让消防理念深入人心,让消防知识广泛普及。 三是坚持推进法治化消防,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体系坚持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为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完善法规制度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消防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制度,健全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火灾隐患投诉、公开通报、媒体曝光等监督制度,发挥消防安全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消防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消防安全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问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问责制度建设。 2.制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研究制定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训词精神,结合消防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方针,坚持“两严两准”,对照“全灾种、大应急”的职能,从职责与职权、组织管理、身份地位、职务职级、纪律和义务、灭火和应急救援指挥与保障、职业荣誉和待遇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作出具体规范。 3.适时修改消防法。坚持改革与法治协同推进,完善法律责任以及追责机制,理顺权责关系,进一步明确公安部门(派出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健全考评、督导、问责、奖惩等工作机制,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指挥调度、联勤联动、综合保障等制度,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城乡消防规划制定修编和执行等。把以电动自行车为代表的重点领域、趋势性问题纳入法律规范。加大对社会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消防违法成本,倒逼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名词解释  1.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者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 2.高低大化: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综合体、石化企业。 3.九小场所: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总称。 4.两严两准:严肃的纪律、严密的组织,准现役、准军事化。 5.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6.告知承诺制: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7.火灾公众责任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载明的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应当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5类单位: 一是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是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是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是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是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9.消防审验: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属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属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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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消防救援总队:4件消防大事提案答复意见公开
    1、“关于规范轨道交通灭火器检测”的建议 景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轨道交通灭火器检测”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提及的《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2000〕423号)文件,为原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印发的阶段性文件。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新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规范后,消防和市场监管(原为质监)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宣贯。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政策和消防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规范要求,加强对灭火器日常的定期巡检自查。 二、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规定,灭火器用户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要求,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没有社会所称的“灭火器年检”和“强制检验”的词义。 下一步,我总队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向社会明确灭火器维修有关规范执行要求,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努力提升社会公共消防安全。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7月29日2、关于“消防部门进社区,针对居民个人违法行为开展执法和普法”的建议 施颖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消防部门进社区,针对居民个人违法行为开展执法和普法”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居民社区有关消防安全问题主要反映在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楼道阳台堆放可燃物等方面。针对上述消防安全问题,近年来,消防部门积极回应群众呼声,积极联合相关部门,推动街道和社区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了一批火灾安全风险隐患。 一、全力畅通消防车通道 针对消防车通道堵塞占用乱象,消防部门积极提请各级政府督促、指导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清理报告等制度,将打通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纳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综合治理体系。一是强化联合监管。2020年8月,消防部门联合市应急局、市规自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市经信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以及自来水集团印发《北京市关于实施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方案》,集中整治消防车通道堵塞占用乱象。今年5月,又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管理的工作方案》,针对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管理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产权单位等履行住宅小区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责任及监管执法责任,多管齐下、共同整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消防车通道紧急疏通机制,遇有紧急情况,消防交管指挥系统迅速对接,由消防部门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排警力及清障力量到场,第一时间予以清拖。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停放车辆紧急联系等应急处置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通知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车主或实际使用人,责令其迅速驶离车辆。二是加大停车泊位供给。统筹利用疏解腾退空间或闲置厂房库房优先规划、改建停车设施,适时调整优化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停车位规划标准,组织责任规划师配合街道(乡镇)依据相关规划优化停车设施。指导各区加快落实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停车管理改革,推进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指导各区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结合实际增建停车设施。督促、指导管理责任主体挖掘和利用现有停车设施,采取停车设施重新规划等方式,增加停车泊位供给。三是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管理责任主体,落实消防车通道划线标识;引导管理责任主体引进专业停车公司,加强车辆停放管理;鼓励住宅小区推行车辆实名制停放登记管理;督促管理责任主体开展不间断巡检,对发现车辆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进行提示、劝阻。 二、全面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 针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高发的情况,消防部门将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相关部门紧盯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减少电动车火灾特别是火灾伤亡。一是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居民充分认识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楼入户”、“人车同屋”和违规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的危险性、危害性,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三清理、两建设、一宣传”工作要求,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引导居民安全用车。同时加大充电桩、充电柜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降低电价,鼓励居民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二是强化源头治理。推动经信部门组织开展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行为,建立公布曝光、联合管理机制;邮政等部门督促寄递物流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寄递物流存储、配送场所以及员工宿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商务部门组织开展政府储备库等本业务领域仓储库房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检查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三是强化技防措施。推动属地政府组织街道乡镇督促指导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无物业管理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推动居民住宅区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措施。 三、广泛开展可燃物扫除清理 各区及街道(乡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管理责任主体在显著位置张贴杂物清理公告,告知居民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违法性,并提示居民限期自行清理;鼓励定期开展“旧物换新”、废品有奖回收等活动,调动居民主动清理杂物的积极性。各区建立区级每月、街道(乡镇)每半月、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每周定期集中大扫除制度,加强常态化清理。 四、不断强化消防宣传教育 全面开展社会化消防普法活动,定期举办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集中宣传、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开放消防站等消防宣传教育和普法活动,每年举行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年均培训180余万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3.8万余场次,发放消防宣传材料1150万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开展消防培训纳入《提升本市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工作方案》和各区政府绩效考核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范畴,探索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与社会专业机构、优势资源的融合式发展,开展“外包”培训,投入3955余万元购置13辆消防宣传车以及互动式消防教育培训器材设施,共培训350万人。大力加强“一警六员”实操实训,累计培训40余万人。充分利用全媒体普及消防知识,在北京电视台《平安119》、北京交通广播《警法时空》、北京晨报《消防在身边》、北京晚报《消防直通车》等消防专题、专栏节目;在北京电视台定期播发消防公益广告、提示字幕,在各级媒体刊播稿件年均8000余篇(条),年均媒体宣传覆盖人群总数2.1亿人次。利用楼宇电视、户外视频、电子屏幕播放消防知识和法律常识3.4亿条(次)。在“北京消防”官方微博微信和“掌上119”手机客户端为平台,创作发布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法律常识短视频、漫画等作品3000余个。 五、切实加大消防执法惩戒 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住建委配合市人大持续推进《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对有关业主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报告职责,同时重点加强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处理力度。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居住小区的综合执法检查,发现涉及违反消防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做好后续执法工作。同时,消防部门严格落实接诉即办机制,仅今年上半年,针对12345热线举报涉及的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通道不畅的13185件问题,及时组织各区消防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切实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关注较高的消防隐患问题。 下一步,市消防救援总队将结合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多、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事故多的情况,全面落实居民社区火灾防控措施:一是加强社区(村庄)消防安全管理,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社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及消防器材、力量配置。二是推行社区“联户联防”“邻里守望”机制,成立邻里互助组织,引导专业部门、消防志愿者等定期上门开展安全提示、隐患检查、宣传教育。三是推进老旧小区整体改造,拆除违章建筑,增设安防设施、安装简易喷淋灭火装置、增设消火栓、拓宽消防车通道,开展电气线路、燃气管道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四是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和设施;多渠道解决停车难、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问题。五是创新宣传教育方式,通过市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互动体验的形式,全面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六是在立法修订工作中,充分考虑针对居民社区个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7月26日 3、关于“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提案 魏吉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提案收悉,我们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强化标准化管理 (一)制定从业条件。2019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制度,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2019年8月,应急管理部制定并印发《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从业条件》),要求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贯彻、严格执行。市消防救援总队结合北京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对《从业条件》进行细化,通过远程视频会、现场培训班、微信管理群等方式进行解读培训,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掌握最新政策要求,增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可操作性。 (二)拟确定法律地位。2021年2月,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关于公开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九条第二款提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赋予了较为明确的法律地位。 (三)细化执业标准。2017年以来,市消防救援总队先后实施了《北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和《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等地方标准。目前,北京市层面已经立项并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正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力争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消防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工作流程,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专、常检查。2020年,市消防救援总队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标准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抽查,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按照工作计划安排,市消防救援总队在组织各消防救援支队开展项目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每年均组织开展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行动,督促指导服务机构规范从业。今年5月,按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统一部署,在全市启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集中约谈全市230余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报执业违法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开展集中培训;集中组织摸排全市6000余家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技术服务项目,向社会公示首批115家涉嫌不符合从业条件从事技术活动的机构名单。2020年以来,市消防救援总队共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开展的项目2.7万余家次,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30余起,罚款40余万元。此项工作还在持续开展中。 (二)强化信用监管。按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工作部署和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市消防救援总队作为全国各消防救援总队试点之一,正在起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力争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分级分类;把不具备从业条件、出具虚假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信用不良的机构,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单独建立机构名录库,增加检查频次。同时,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从业人员作为重点人群,一并推动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市消防救援总队通过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积极营造对守法守信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的监管导向,引导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信息化监管。针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市消防救援总队多次走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邀请有关机构及人员到总队现场座谈研讨;同时,积极与全国各消防救援总队调研交流,研究解决对策。目前,市消防救援总队正在研发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过程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力求及时跟踪项目负责人、具体操作人员活动轨迹,实现远程执业过程管理;同时,力求将信用评价体系与信息化系统有机结合,将行政处罚、信用记录等情况统筹分析,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自动评价赋分和分级分类。 三、强化联合惩戒 (一)固化已有机制。近年来,市消防救援总队已经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局建立了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联合惩戒机制,可通过互联网公开查询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结果。2019年底,市消防救援总队接市住建委移送北京金玉航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文件问题的函。随后,经我总队现场核查发现,该机构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未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文件的情况。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北京金玉航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处罚。 (二)探索深度联动。市消防救援总队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的工作要求,认真分析我市当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同时为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技术支持的执业特点,根据《消防法》中“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规定,针对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日常维保、验收前检测等环节,探索建立联合座谈、联合通报等长效机制,坚决打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钻空子”行为,消除监督管理的“真空地带”。 (三)及时共享信息。市消防救援总队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将进一步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协作,对移交我总队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核查;共同探索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惩戒、信用管理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7月21日 4、“关于加快北京市社会应急救援服务专业人员消防救援技能培训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步伐”的提案 陈少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北京市社会应急救援服务专业人员消防救援技能培训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步伐”的提案收悉,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总队一直高度重视城市智慧消防建设和社会应急救援服务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始终坚持科技引领,不断推进现代科技与消防工作的深度融合,建立多系统融合、多功能实现、多部门协同、多资源共享机制的火灾防控体系;以“建强国家队、壮大专职队、发展志愿队”为目标,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完善多层次救援力量,通过消防队站与社会力量的联战联训、日常培训、岗位普训,全面推进消防救援技术培训的广度、深度,提升救援力量综合实战能力,构建多元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一、构建智能平台。近年来,总队基础网络和硬件设施不断完善,消防信息化应用已覆盖在执法监督手段、指挥决策模式、社会服务方式以及队伍管理机制等主要工作领域,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地理信息等技术,不断提高智能化水平。在指挥决策方面,总队全力打造以数据中台为基础、智能接处警系统为核心、智能指挥系统为大脑、移动作战训练终端为延伸的“新一代智能作战指挥支撑体系”,依托公安网(消防信息网及指挥调度网)、对接北京市大数据中心、边界接入平台和公安PGIS地图,实现灭火救援的一张图指挥、一张图调度、一张图分析、一张图决策。在火灾防控方面,以朝阳区、海淀区为试点,建设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装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及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等智慧物联监控平台,联合公安等政府部门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工作,实现高层住宅水压水位监测、联网式烟感报警器覆盖,实施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试点建设,探索消防管理新模式。 二、完善培训体系。在总队内部印发《全面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建设实施方案》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调联战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多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有警联调,有任务联勤,平时联训,救援现场联战”,以辖区基层救援站为培训基本单元,突出与政府专职队、企业专职队、社会志愿救援队的日常联合训练,不断提升全市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今年以来,累计拉动检查微型消防站、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7643队次,开展实战培训指导4513场次,直接培训指导30903人次。 三、扩大培训范围。针对社会志愿者,以市防火委、总队名义分别印发“一警六员”培训方案,制定考核标准、考评细则,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以“一警六员”(即:社区公安民警和中央在京单位执勤武警;各街道、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基层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巡查员;物业服务企业职员;保安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餐饮、娱乐等火灾高风险场所职员;微型消防站、义务消防队和社会志愿力量等多种形式消防队员)为对象,以“灭火器灭真火、消火栓出真水”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技能实操实训工作,所有培训考核情况均使用电子系统记录在案。2020年度,共培训考核8.3万余人,培养了大批“见火不慌、抬手就灭”的准消防员,2021年度拟培训考核30万人。 四、丰富培训途径。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依托官方微信开发上线“消防安全知识问答”在线培训模块,广泛动员10万余名单位员工、社会群众参与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公共娱乐、餐饮场所等6类内容的答题活动,取得良好效果。积极推进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社区消防安全体验室、消防宣传主题公园等消防科普教育场所、基地建设,推动全市242处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场所面向公众开放,社会应急救援服务专业人员可以在“北京消防”微信公众号预约并到就近消防站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下一步,我总队还将继续巩固完善火灾防控体系、灭火救援体系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积极探索与社会单位的互通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业务平台、应用系统的优势。同时,加强与社会培训机构的合作机制,研究有针对性地创新示范项目,不断提高组教人员培训能力,扩大消防教育培训的覆盖面,不断提升社会救援服务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更大贡献。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7月21日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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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援局官方解读消防技术服务新规!取消资质、分级、地域限制!
    前不久,消防救援局出台了新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11月9日开始施行。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消防服务活动以及推行《规定》,近期,消防救援局负责人公布了规定解读。 01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于2014年2月3日发布施行,2016年1月14日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于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原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作出相应修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二是机构设立条件过高、存在从业地域限制,导致经营成本投入大,不利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三是对实践中暴露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服务活动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和必要的惩戒措施。应急管理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了《规定》。《规定》于2021年8月17日经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13日以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发布。 02问:《规定》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规定》的制定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对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3问:《规定》从哪几个方面体现了便民利企?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定》强化了便民利企措施。一是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制度,适当降低了从业条件,下调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要求。三是解除从业地域限制,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四是调整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调整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从业范围,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同时,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中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五是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充分发挥其服务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04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有哪些改变?与原有资质条件相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下调了场所面积,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由最多300平方米统一调整为200平方米;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由最多200平方米统一调整为100平方米;将同时从事两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由300平方米调整为200平方米。二是减少了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数量,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由最多10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由最多12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将同时从事两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三是明确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具体数量,要求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同时,取消了高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数量有关要求。  05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开展哪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两类,分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06问:《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是如何规定的?为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质量,《规定》重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四类监督检查形式,一是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二是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三是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四是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同时明确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火灾倒查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式。 07问:《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是如何规定的?《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加强监管,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同时,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并将违法失信行为及查处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08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维保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规定》如何进行解决的?近几年,天津“10·28”重大火灾、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暴露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弄虚作假等问题,为了整治这些突出问题,《规定》对此进行规范:一是在从业条件中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禁止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办机构、搞经营,强化消防技术服务的市场属性,减少非市场因素干扰。二是针对一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承接业务后,不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直接出具结论文件问题,将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列入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三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条文相衔接,明确界定了出具的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的情形,便于工作实践中认定和操作。  09问:《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一是明确对不具备从业条件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明确了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有该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是明确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等六类不规范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是规定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三类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是规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还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11-19
    35620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共两个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共同组织实施,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其中《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为基础科目,《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办法对报考条件进行明确,应考人员可以通过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日期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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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正式施行!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所需,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公共设施,通常包括:(一)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二)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四)消防车通道;(五)消防通信设施;(六)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未按照规划建设或者不适应城乡发展要求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或者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确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公共消防设施保护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的宣传,对违反公共消防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机构、应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气象、地震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和火灾与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网格化管理,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纳入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相关内容,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 第十条  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管理、维护好本单位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国土空间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乡镇(街道)消防站(队)、专业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老旧城区、大型棚户区、文物古建筑集中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和村(社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改造,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与消防救援机构实行联勤联训。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乡供水管道的安装或者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安装市政消火栓,设置醒目标志,实施物联动态管理,确保消防用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修建市政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等配套的取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确保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供水单位以及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配套的取水设施等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要求。市政消火栓不足的应当及时补建。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包含供水管网分布图、管径、压力、流量等基本信息在内的市政消火栓技术档案,每年更新市政消火栓基础信息,推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录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量和水压;火灾现场需要临时加压供水的,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商业集中区、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在临近轨道站点、隧道出入口的区域,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码头,满足灭火救援用水需要。鼓励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公共文化场所和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以及城市与森林、草原接壤地带,建设高于国家标准的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设施。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消防车通行。单位或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占用标志;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住宅区,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发现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疏通。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土石、柴草、树木、稻谷等,造成道路阻塞,妨碍消防车通行;(二)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三)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四)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五)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操作的行为。 第二十条  通信运营单位负责119火警、指挥调度等语音、图像、数据通信专用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通信畅通,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使用频率需求,加强消防无线通信频率的监测保护,协调处理消防频率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无故拖延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问责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城市消防站、乡镇(街道)消防站(队)、专业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的;(二)未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市政消火栓的;(三)未按照规定修建消防水池、配套取水设施,或者消防水池、配套取水设施无法保证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的;(四)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拒绝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政府整改命令,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五)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途的;(六)相关部门、单位未履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其他建设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设施等,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二)未按照规定建设、维护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延误灭火救援的;(三)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四)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火灾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一)拒绝消防救援机构使用水源的;(二)有条件临时加压供水,但拒不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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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应急部: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2021年10月22日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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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全面加强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防范工作,消防救援局组织江西、四川等消防救援总队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结合密室逃脱类场所现场检查调研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可能引发火灾风险、人员安全疏散风险和火灾蔓延扩大风险,研究制定了《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可以用于指导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密室逃脱类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紧密结合国庆假期安全防范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做一次专题汇报,推动解决当地密室逃脱类场所突出问题。要依托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等平台,向文旅、住建、公安等部门发送建议函,提示加强密室逃脱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迅速将《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印发至当地密室逃脱类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物业管理单位,指导其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承诺,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要积极提请政府,会同文旅、住建、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密室逃脱类场所对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开展自知自查自改工作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依法采取查封、关停等措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警示教育,提示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提醒群众关注消防安全,举报身边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密室逃脱类场所,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曝光,以舆论监督倒逼隐患整改、震慑违法行为。要将密室逃脱类场所作为高风险场所开展常态化消防监督检查,精准防范消防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消防救援局2021年9月29日  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密室逃脱类场所是指在特定受限空间场景内进行真人逃脱、剧本杀、情景剧类活动的场所,常见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场所内员工及顾客违规吸烟,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2.因场景剧情需要违规使用明火、点蜡、烧纸、焚香等行为。3.为营造场景氛围违规燃放冷烟花、焰火等行为。4.布景施工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二)电气火灾风险 1.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未采用接线端子连接;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2.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配电箱未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箱内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3.因场景剧情需要设置的电气设备,使用多个延长线电源插座串接设备,可能存在超负荷运行或接触不良。4.选用或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充电器、用电设备等电器产品;场所内员工违规使用热得快、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为顾客制作简餐的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等电气设备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在加热食物时无人值守。5.场所内员工和顾客使用的手持电台较多,充电时未安排人员值守。6.道具仓库内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7.布景使用的电气设备、灯具及镇流器与易燃可燃装修装饰、道具未保持安全距离。8.未在营业结束闭店时采取断电措施。9.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等违规在场所内停放、充电,场所内员工将蓄电池带至场所内充电。 (三)可燃物风险 1.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2.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进行布景、用房搭建、室内分隔。3.各主题房间为营造氛围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氢气球、模型道具等装饰造型物。4.道具仓库内大量堆放易燃可燃服装道具。5.违规储存氢气罐、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彩带喷雾发泡剂等未安全存放、使用。 二、人员安全疏散风险 1.有的场所设置在地下室、人防工程,安全出口不足,没有手机通讯信号,发生火灾后人员安全有序疏散难度极大。有的场所监控室设置在游玩场景区域,游玩场景区域发生火灾,利用监控室启动应急处置程序会受到影响。2.因场景剧情需要将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被各类道具物品占用、堵塞,部分通道需要顾客爬行通过;部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设置的门禁系统,发生火灾时无法正常开启。3.特殊解谜类等主题房间,顾客在游玩时被限制在房间内,只有完成任务才能打开出口或由工作人员开门,发生紧急情况时房门无法从内打开;场所的密码锁、电子锁不能通过监控室一键启动全部开锁;密码锁未设置为同一密码,不便于应急广播时告知顾客开锁密码。4.场所为营造氛围设置的黑暗环境、暗门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有的顾客长时间沉迷情境疏散反应能力弱,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安全疏散。真人逃脱、情景剧类场所未给顾客配备定位器,发生火灾因环境因素难以及时、准确搜救被困人员。5.场所未采取营业高峰期人员限流措施;场所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走道宽度不足,影响安全疏散;疏散走道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6.场所应急照明未设置或数量不足、照度不够;疏散指示标志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被遮挡。7.场所道具、装修装饰、隔断等物品遮挡排烟口、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影响人员疏散逃生。8.场所布景可燃物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自然排烟外窗被封闭或排烟设施无法正常开启,有毒高温烟气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9.场所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内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组织疏散能力不足。10.顾客对场所不熟悉,部分游戏进行时与外部无通讯联络。场所内未在明显部位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在游戏开始前未履行火灾风险提示和应急疏散的告知义务。11.场所未设置应急广播,在发生火灾时无法及时广播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场所应急广播为所在建筑公共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场所音响设备不能紧急切断关停,干扰应急广播作用发挥。12.场所与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未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系和应急联动机制,所在建筑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不熟悉场所内部情况,不能及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13.顾客在预约时段开门进出,场所营业时大门关闭,一旦发生火灾,场所内外互相不清楚情况,不利于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三、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1.场所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以及使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模型道具、器具,发生火灾极易造成蔓延扩大和严重损失。2.场所与其他毗邻区域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或防火分隔不到位,场所改造时破坏原有的防火分隔措施,容易形成火灾蔓延。3.场所与所在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未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发生火灾或所在建筑其他部位发生火灾,互相不掌握情况,导致火灾蔓延,无法有效处置。4.因场所装修分隔需要,拆除原有建筑消防设施,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生后难以有效扑救。5.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场所内员工对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不熟悉,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6.场所内部暗门较多,内部隔墙或隔断不具备防火防烟功能,容易造成火势和浓烟快速蔓延。 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密室逃脱类场所是指在特定受限空间场景内进行真人逃脱、剧本杀、情景剧类活动的场所,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开展火灾风险检查,重点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一)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场所租赁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是否存档;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公示承诺制度是否建立。3.场所内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在职期间是否定期培训。4.是否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6.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 (二)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本场所主要火灾风险。2.询问场所内员工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和组织疏散能力。3.检查场所是否公开承诺消防安全,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核查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真实性,核对登记火灾隐患是否整改。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5.核查场所主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等违法行为。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情况 1.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燃油、酒精、烧纸、点蜡、焚香、冷烟花等行为。2.查看是否存在违规吸烟行为。3.是否存在违规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二)用电情况 1.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电气线路是否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连接;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绝缘层破损、水浸受潮等问题。2.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是否安装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配电箱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箱内电气线路是否按规定敷设;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是否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是否松动。3.因场景剧情需要设置的电气设备,是否使用多个延长线插座串接设备,是否超负荷运行。4.是否选用或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充电器、用电设备等电器产品;场所内员工是否违规使用热得快、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为顾客制作简餐的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等电气设备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在加热食物时是否安排人员值守。5.场所内员工和顾客使用的手持电台较多,充电时是否安排人员值守。6.场景道具服装存放的仓库内是否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是否按要求安装防护罩。7.布景使用的电气设备、灯具及镇流器与易燃可燃装修装饰、道具是否保持安全距离。8.营业结束闭店时是否采取断电措施。9.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等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停放、充电,场所内员工是否将蓄电池带至场所内充电。 三、检查重点部位 (一)游玩等候区域 1.等候区的电动按摩沙发、制奶茶机、小零食机、租赁充电宝等设备是否违规敷设电气线路。2.等候区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门帘、游戏机、按摩椅、桌椅等物品是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二)游玩场景区域 1.查看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氢气球、模型道具等装饰造型物;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进行布景、用房搭建、室内隔断。2.安全出口是否封闭,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走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场景主题房间是否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特殊解谜类主题房间疏散门是否设置可从内部打开的装置,监控室是否具有一键启动全部开锁功能。3.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设置,是否完好有效;场所应急广播为所在建筑公共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场所音响设备是否能紧急切断关停,是否干扰应急广播作用发挥。4.是否在场所明显部位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场所内员工是否在游戏开始前对顾客进行火灾风险提示和消防安全教育;场所内员工是否带领顾客预先熟悉安全出口。 (三)道具仓库 1.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是否安装防护罩,是否与储存的可燃货物保持安全距离。2.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3.物品是否进行分类储存,物品堆放是否规范。4.是否违规设置场所内员工休息间。 (四)办公区域 1.柜台、监控室是否违规储存氢气罐、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彩带喷雾发泡剂等是否安全存放、使用。2.柜台、监控室是否将延长线电源插座放置在可燃物上。3.查看手持电台、手电筒、手机、充电宝等充电时,是否安排人员值守,值守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四、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1.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场所是否与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是否建立通信联系。2.场所监控室设置位置是否容易受到游玩场景区域火灾影响;监控室值班人员是否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是否会启动应急照明,是否会利用应急广播通知人员疏散。3.模拟发生火灾时,场所的密码锁、电子锁是否能通过监控室一键启动全部开锁;密码锁是否设置为同一密码,场所值班人员启动应急广播时是否及时告知顾客开锁密码。4.真人逃脱、情景剧类场所是否为顾客配备定位器,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能否快速定位搜救被困人员。5.场所内员工是否熟练掌握灭火器、室内消火栓使用方法,是否能够快速反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顾客疏散逃生。6.所在建筑的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是否熟悉场所内部情况,现场测试时能否快速到场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人员疏散。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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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权威解读来了!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近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历史上,国内外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教训极其深刻。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2015年8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有800吨硝酸铵的危险货物堆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1998年1月,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硝酸铵溶液槽被油和氯离子污染而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58人受伤。1993年8月,深圳市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特大爆炸火灾事故中4号仓内大量硝酸铵燃烧爆炸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伤。 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全国现有约40家硝酸铵生产企业,硝酸铵产能共计近700万吨,单厂最大年产能达80万吨,其中固体硝酸铵约占60%。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匹配不均,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各环节涉及面广、链条长,安全风险高;在去年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展的三轮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排查治理中发现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普遍存在超量储存问题,且储存安全条件有待提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应急管理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的基础上,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通知》,旨在坚决防范硝酸铵引发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对硝酸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从业人员准入、硝酸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等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强调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二是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对硝酸铵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的回收处置等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要求淘汰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 三是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设备设施和管理措施。对固体硝酸铵库房、硝酸铵溶液储罐等储存场所和安全设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 四是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对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事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提出了风险管控要求。 五是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对硝酸铵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分别对应急管理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和海关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细化。 七是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包装、安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 三、《通知》对固体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储存环节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是否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答:《通知》对硝酸铵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储存固体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固体硝酸铵库房: 一是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二是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三是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四是固体硝酸铵不得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 五是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要求,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 对于硝酸铵溶液储罐: 一是硝酸铵溶液储罐按照甲、乙类液体储罐建设。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有关标准。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0m3,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200m3。 二是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 三是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145℃,浓度应不大于93%(质量),并定期检测pH值、浓度、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四是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应有预防结晶堵塞的措施。 《通知》对硝酸铵生产和储存环节提出的相关要求适用于硝酸铵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硝酸铵进行生产的化工企业,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四、《通知》对防范硝酸铵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在硝酸铵道路运输环节主要提出了五个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承运硝酸铵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 二是禁止硝酸铵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不得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硝酸铵; 三是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应对车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 四是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五是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 《通知》在硝酸铵港口运输环节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港口企业要落实“直装直取”的要求,港区不储存硝酸铵; 二是港口企业加强与托运人、承运人信息沟通,提高硝酸铵装卸效率,减少硝酸铵在港停留时间; 三是港口企业完善涉及硝酸铵的各类事故情景的应急准备工作。 五、结合落实《通知》要求,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硝酸铵固有危险性大,安全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落实《通知》要求,对于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还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硝酸铵生产企业、硝酸铵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以及硝酸铵承运企业、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购买和销售单位等要认真贯彻新修订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落实好《通知》各项要求,有效管控硝酸铵安全风险。 二是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硝酸铵安全监管涉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不断强化硝酸铵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针对硝酸铵的危险特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硝酸铵全生命周期中涉及到的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对硝酸铵危险性的认知,多措并举,构建有效的硝酸铵安全风险管控屏障。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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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关: 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包括含可燃物≤0.2%的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有关要求,对硝酸铵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硝酸铵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环节均须考虑硝酸铵的爆炸特性,鼓励硝酸铵生产和使用企业就近布局,减轻硝酸铵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铵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以下统称“两项标准”)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企一策”方案,落实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的要求,鼓励增加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和其他分流产品的生产能力,避免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二、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强化工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原料配比、反应温度和pH值等工艺参数,建立完善定期检测制度,严格监测原料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和成品中的有机物含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及时回收处置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必须储存的应按照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储存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与成品混存,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事故后果法确定最大存储量;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和产品包装要求,确保将硝酸铵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尤其是遇火、遇高温、遇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直观准确地传递至运输环节和下游用户;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厂区内硝酸铵的储存安全。淘汰退出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T9050)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生产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的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统检,凡未取得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三、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7.1.3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固体硝酸铵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储存。固体硝酸铵应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6.5条要求,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应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鼓励固体硝酸铵生产企业采取“直产直装”、“零库存”运行等减少储存量的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硝酸铵溶液储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4.2.3款要求,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0m3,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200m3。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145℃,浓度应不大于93%(质量),并定期检测pH值、浓度、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应有预防结晶堵塞的措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和硝酸铵溶液储罐均须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安全包保责任制。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加强值班值守,提高自身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硝酸铵。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禁止硝酸铵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不得违规使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应对车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从事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关于“直装直取”的要求,加强与托运人、承运人信息沟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五、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销售硝酸铵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查验购买方相应的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严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许可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企业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购买单位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公安机关备案。 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硝酸铵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发现有关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督促有关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以硝基复合肥项目报批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发放硝酸铵销售许可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硝酸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行为,强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严规范硝酸铵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关部门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硝酸铵出口管理,严格出口企业资质要求,限制单次审批数量,减轻出口环节安全风险,为硝酸铵“直装直取”提供便利。 七、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 应急管理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包装、安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完善硝酸铵溶液和固体硝酸铵“一书一签”。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挥好平台对硝酸铵监管信息共享的支撑作用;研究制修订多孔粒状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的产品标准。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进行相关信息化系统建设,同时做好与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有关地方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2021年9月13日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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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全面加强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防范工作,消防救援局组织河南、陕西等消防救援总队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教训以及一线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可能引发火灾风险以及火灾蔓延扩大风险,研究制定了《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指南(试行)》《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和《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指南》和《检查指引》)。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铺开宣传贯彻工作。《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可用于指导相关行业部门、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开展消防管理工作。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主动与文物、宗教和文旅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做好宣传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执行。要组织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集中培训,督促开展内部员工培训,专题授课讲解《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内容要求。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风险指南》《检查指引》进行调整完善,印发工作手册、宣传挂图,在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广泛宣传、公示张贴。 二、做实单位自知自查自改。各地要全面推行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以《风险指南》《检查指引》为主要内容,指导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建立完善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定期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及相关要求辨识风险、查找隐患,及时督办整改,严格奖惩管理。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内的各类承租经营场所、生活居住人员也要对照《风险指南》《检查指引》,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 三、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工作部署,加强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监督检查,优化检查方法和抽查测试内容。对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开展监督检查,要提前告知管理单位,通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对于古建筑群和大型博物馆,可邀请文物安全、电气工程、设施维保等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团队检查,根据需要通知当地消防救援站共同参加检查测试。检查人员按照执法流程开展检查时,要抽查验证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消防救援局2021年9月18日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文物建筑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焚香、觐香、油灯、烛火区周边堆放杂物,与其他可燃物或区域未做有效分隔,无专人看管。2.在非指定安全区域内烧纸、焚香、使用燃灯等,使用电子香烛未落实安全管控措施。3.文物建筑内违规吸烟,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4.文物建筑内冬季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5.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6.文物建筑周边违规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二)电气火灾风险 1.文物建筑配电室内堆放杂物,配电箱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使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2.文物建筑内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电气线路选型不当、连接不可靠;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或未与窗帘、垂幔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线路与插座、开关连接处松动,插头与插套接触处松动。 3.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气产品以及电气线路。 4.文物建筑内冬季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 5.文物建筑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展示柜内的照明未采用冷光源。 7.未按要求安装防雷设施,防雷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并确保完好有效。 8.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违规在文物建筑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将蓄电池带至文物建筑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未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三)违规使用可燃物风险 1.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临时演出、大型活动舞台等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3.文物建筑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未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气产品保持安全距离。4.用于文物修复保护的各类油品、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未按要求储存使用。 (四)其他起火风险 部分文物建筑长期作为民居、粮仓、教室、办公场所等用途或者被开发为旅馆、饭店、作坊等生产经营性场所,用火用油用气用电等未严格落实文物建筑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1.文物建筑之间防火分隔措施被破坏或不到位,与其他毗邻建筑防火分隔不到位、防火间距被占用。2.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边未开辟防火隔离带。3.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依法依规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未与周边消防力量建立联动机制。4.文物建筑内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火灾后不能早期预警、快速处置;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不熟悉。5.未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6.未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未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未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不能保证消防供水需要。 三、主要场所火灾风险 (一)焚香、觐香区域 1.觐香、焚香区域周边未设置灭火器、水缸、水桶、沙土等器材以备灭火。2.现场无专人看护,焚香、觐香结束后未及时消除火源。3.未针对大风天气明确禁止焚香、觐香的要求。4.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 (二)大殿、偏殿等主要建筑 1.道馆、庙堂、大殿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未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气产品保持安全距离。2.照明、展览背景灯光长时间通电和超年限使用。3.未在大殿内方便取用的位置按组配备灭火器。4.藏经楼、文物仓库等物品堆放不符合安全要求。 (三)厨房 1.厨房操作间与其他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使用管道燃气的,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等老化、超出使用年限,未设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未安全存放或钢瓶存放量过多。3.油烟管道未及时清洗。4.厨房未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文物建筑单位宿舍 1.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锁闭、堵塞、占用。2.工作人员、僧人、居士在宿舍内违规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私拉乱接电气线路。3.新建设的宿舍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4.宿舍外窗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的障碍物。5.使用可燃夹芯泡沫彩钢板搭建宿舍,宿舍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分隔、装饰。 (五)举办大型活动现场 1.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纪念日等大型活动时或节假日旅游高峰期,未制订专门的应急疏散预案,未实行限流措施,人员流动超出最大承载人数。2.举办大型活动现场布置施工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屏幕、灯箱等用电设备超出线路荷载,电气线路敷设、连接不规范,活动结束未及时断电等。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文物建筑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3.寺庙文物建筑的宗教、文物、文旅部门消防管理责任以及寺庙、旅游运营公司消防管理责任是否明晰,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合管理机制,各环节消防管理责任是否做到全覆盖落实。4.各类消防检查、隐患整改、奖惩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明确重点部位并实行严格管理。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是否“闭环”,有关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5.工作人员、宗教活动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6.是否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本单位主要火灾风险以及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相关火灾风险。2.询问租赁商铺、重点部位负责人是否掌握相应场所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查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落实现场看护措施。3.询问工作人员、宗教活动人员等是否掌握本场所、本岗位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4.抽查是否违规搭建临时建筑或堆放可燃物品占用防火间距、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等问题。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用油用气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检测维保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类文物建筑等是否落实严格控制用火要求,确需使用明火时,是否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由专人看管。从事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是否在指定区域内燃灯、烧纸、焚香,长明灯、蜡烛是否设置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固定灯座、灯罩和烛台等安全防护措施。2.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内是否存在违规燃灯、烧纸、焚香等使用明火行为。3.对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及违规吸烟等行为的检查和监管措施是否落实。4.文物建筑内冬季是否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5.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问题。 (二)用电情况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电气线路、防雷设施的设计、敷设、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电工是否会根据相关仪器仪表显示情况分析判断电气故障,是否知晓火灾时不应关闭消防电源。2.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使用漏电流模拟设备测试剩余电流探测器、漏电保护装置功能是否完好;使用红外测温仪抽测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电气线路、插座插排等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4.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违规设置架空电线;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是否违规设置有其他用电行为;展示柜内的照明是否采用冷光源;是否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5.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是否与用电负荷相匹配;明敷电气线路是否穿管保护,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防雷击保护装置是否完整有效,其配电线路接地线与防雷装置是否做可靠的等电位连接。6.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7.文物建筑内冬季是否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文物建筑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措施。8.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是否违规在文物建筑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是否违规将蓄电池带至文物建筑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是否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三、检查重点场所及部位 (一)大殿、偏殿等建筑 1.是否违规燃灯、烧纸、焚香、点蜡。2.照明、背景灯具设置及电气线路敷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3.抽查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识。太平池、消防水缸等辅助消防用水设施、容器储水情况是否正常。4.检查殿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是否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气产品保持安全距离。 (二)文物库房等仓库 1.查看仓库是否违规设置易燃可燃装饰物,是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违规穿越或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上,是否采取穿管保护措施。开关箱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是否落实拉闸断电。2.检查仓库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暖气等电加热器具;查看灯具是否安装防护罩。3.核对仓库是否超过规定储量,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查看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混合设置,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三)外租商户和居民、宗教、工作人员居住生活建筑1.抽查是否违规设置经营性商铺、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居住场所,是否违规搭建临时经营摊位。2.抽查照明灯具设置及电气线路敷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规使用电暖器、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3.查看是否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四)厨房 1.检查厨房是否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查看炉具是否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安全存放或存放量过多。3.检查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是否老化、超出使用年限,是否设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4.核查排烟罩、油烟道是否定期清洗。 (五)建筑周边及室外 1.文物建筑之间及毗连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占用防火间距问题,是否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3.建筑外墙的装饰灯具、电气线路是否出现老化现象。4.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边是否开辟防火隔离带。 (六)消防设施 1.检查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核对是否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2.检查测试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3.检查是否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是否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4.检查是否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是否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是否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四、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一)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1.依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是否建立,是否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2.查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通信联络机制,通讯工具配备是否齐全。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3.询问队员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能否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4.是否与辖区消防救援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是否结合实际制定灭火救援预案,是否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二)现场拉动测试 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否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是否能快速反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核查灭火救援预案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博物馆是指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设在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还应符合国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博物馆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博物馆内违规吸烟,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2.藏品技术区、业务与研究用房中修复、实验、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等环节设置的明火设施管理不到位。3.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4.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5.厨房使用明火不慎、油锅过热起火;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6.用餐区域、开放式食品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 (二)电气火灾风险 1.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以及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以及白炽灯、卤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2.电气线路未正确选择导线类型、未穿管保护,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老化、绝缘层破损以及过热、锈蚀、烧损、电腐蚀等问题,配电线路未设置与电气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3.电气线路、配电箱、电源插座、电器开关、照明灯具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或靠近可燃物时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4.弱电井、强电井及吊顶内存在强、弱电线路交织敷设、共用配电箱等问题,电井内及配电装置周围存在可燃物。5.临时布置的活动场所现场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连接不规范。6.馆内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7.除必须持续通电的设备外,其他用电设备在闭馆后未采取断电措施。馆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8.建筑防雷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古树名木未设置防雷设施。9.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违规在博物馆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将蓄电池带至馆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未与博物馆保持安全距离。 (三)可燃物风险 1.展品、藏品、商品在布展、撤展、存放、搬运时使用的箱、柜、架、盒及包装、填充所使用的纸张、棉花、木丝等可燃物未及时清理。2.展馆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如易燃可燃物挂件、模型道具、装饰造型等。3.建筑施工、修缮过程中使用油漆稀释剂等各种易燃危险品,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4.文物建筑博物馆设置住宿、厨房等用房,增加火灾风险。5.文物建筑博物馆保护范围内大量干枯杂草、树枝和灌木等易燃可燃物未及时清理。 二、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一)现代建筑的博物馆 1.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未保持完好有效。2.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等重要设备用房防火分隔被破坏,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防火封堵不到位。3.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管道上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未保持完好有效。4.消防设施未按标准配置或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未保持畅通,防火间距被占用。 (二)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 1.文物建筑大多为纯木或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无防火分隔设施,作为展厅、藏品库、装裱及修复室时,发生火灾易造成蔓延扩大和严重损失。2.宗教场所悬挂的绸缎、经幡、伞盖、帐幔等未经防火阻燃处理。3.毗邻文物建筑违规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违规搭建临时建筑、设置商业摊点等。4.未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5.未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未设置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未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未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不能保证消防供水需要。 三、重点部位火灾风险 (一)陈列展览厅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破坏防火防烟分隔设施。2.安防监控设施的强、弱电气线路敷设方式不规范。3.用于宣传、展示的多媒体显示屏、电子沙盘模型等电器设备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4.展柜内设置非冷光源灯具,灯具线路未采取穿管保护措施,线路接头未使用接线盒等连接方式。展柜底部安装的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5.新型高科技智能化展品安全性能不稳定,易产生故障引发火灾。6.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展厅违规设置配电箱,照明灯具安装及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7.展厅内游客参观时,局部区域滞留拥堵,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二)影视厅及互动体验室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吊顶、墙面、地面、隔断、疏散门、座椅、幕布、装饰织物等燃烧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2.电气设备持续使用以及大型体验设备瞬时用电量大易造成过负荷等问题。3.科普教育实验室违规存放易燃可燃化学试剂,体验者违规进行实验操作。 (三)藏品库 1.藏品库内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库或其他临时用房。2.库房与其他用房共用,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未独立设置疏散门。3.藏品库房未按要求设置相适应的自动灭火系统。4.未按照藏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间存放,无法有效实施灭火。库房未在醒目处标明藏品性质和灭火方法。5.藏品库内灯具未安装防护罩;违规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垂直下方堆放可燃藏品,且未与可燃藏品保持安全距离;违规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器具。 (四)装裱及修复室 1.装裱室、修复室与其他场所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2.违规使用明火灶具熬制装裱浆糊等,熬浆、烘烤等设备与周围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3.用于文物修复的易燃可燃化学药品试剂未分类分区存放或超量存放,储存间和使用区域未安装通风设施。4.熏蒸、清洗、干燥、修复、打磨等产生可燃气体或粉尘的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警设施和泄压设施。 (五)档案资料室 1.档案资料室违规设置人员住宿、办公场所,与建筑内的其他功能区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2.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3.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 (六)厨房 1.厨房操作间与其他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炉具未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法兰接头、连接软管、仪表、阀门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3.排油烟罩、油烟道未定期清洗,厨房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未安全存放或钢瓶存放量过多。 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博物馆是指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设在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还应符合国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逐级按岗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3.消防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奖惩情况的记录是否齐全,火灾隐患整改是否“闭环”,重点部位是否明确并实行严格管理。4.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5.是否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掌握本单位主要火灾风险以及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相关火灾风险。2.询问重点部位责任人、商铺经营者是否掌握相应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查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现场监护措施是否落实。3.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清楚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4.抽查是否违规搭建临时建筑或堆放可燃物品,是否占用防火间距,是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检查火灾危险源 (一)用火用油用气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对携带火种及违规吸烟等行为的检查和监管措施是否落实。2.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是否存在违规燃灯、烧纸、焚香等使用明火行为。3.除工艺特殊要求和厨房外,建筑内是否违规设置明火设施,是否使用、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4.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5.是否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是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用电情况 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2.查看电气线路、防雷设施的设计、敷设、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现场实体抽查重点: 1.询问电工是否会根据相关仪器仪表显示情况分析判断电气故障,是否知晓火灾时不应关闭消防电源。2.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使用漏电流模拟设备测试剩余电流探测器、漏电保护装置功能是否完好;使用红外测温仪抽测变压器、配电柜、配电箱、电气线路等是否存在温度异常现象。4.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正常用电外,是否存在其他违规用电行为;是否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加热茶壶、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咖啡机、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5.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是否与用电负荷相匹配;明敷电气线路是否穿管保护,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防雷击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其配电线路接地线与防雷装置是否做可靠的等电位连接。6.配电箱接地设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存在可燃物。7.馆内冬季是否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馆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措施。8.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是否违规在馆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是否违规将蓄电池带至馆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是否与博物馆保持安全距离。 三、检查重点场所及部位 (一)陈列展览厅 1.临时布展的场所,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破坏防火防烟分隔设施。2.临时布展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动火作业时是否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并落实动火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施工作业是否停用、破坏或遮挡消防设施。3.是否违规设置各类易燃可燃物挂件或装饰造型,是否违规在可燃物上悬挂、布置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4.展位宣传箱牌等加装的亮化灯具、显示屏和灯箱等用电设备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是否存在私拉乱接和超负荷用电情况,临时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展柜内照明是否采用冷光源灯具。5.展位设置和展台、展柜、展品的摆放是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6.展厅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是否清晰可见,并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是否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7.博物馆建筑的展厅内是否设置应急照明。8.展柜内陈列照明是否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灯具线路是否穿管保护,线路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盒等连接方式。展柜底部安装的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标准要求。9.展台、展柜、展具等是否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10.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展厅是否违规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二)影视厅及互动体验室 1.厅内座椅、窗帘、地毯、吸声材料等的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2.核查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与幕布、软包等装饰装修材料是否保持安全防护距离。3.用于教育和展示的多媒体显示屏、电子沙盘模型、放映设备、幕布及机房处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投影仪、音响和特殊大型科技体验设备等电气设备是否定期维护保养。5.厅室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是否分散布置,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是否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藏品库 1.核查藏品库区的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防火设计是否满足《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2.核查藏品库是否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库房或其他临时用房。3.查看藏品是否按照材质类别分间储藏,储藏间是否违规设置套间。一级文物、标本等珍贵藏品库房是否独立设置。4.电源开关是否统一安装在藏品库房总门之外,是否设置防剩余电流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线路是否穿金属保护管暗敷,照明灯具是否按要求安装防护罩。5.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移动式照明灯具等电器设备。照明灯具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是否小于安全距离。6.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7.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是否能保证火灾时从内部易于打开。8.装卸区、拆箱(包)间及藏品库房的可燃包装材料是否随意堆放未及时清理。当库房内采用木质护墙时,是否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9.搬运藏品、展品的铲车、电瓶车是否违规停放在馆内。 (四)装裱及修复室 1.装裱室、修复室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2.对易燃易爆化学药品试剂是否明确管理人,并建立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压缩气瓶和专用试剂是否分类分区存放,修复现场专用试剂存量是否超过当天用量。3.装裱室是否使用明火灶具熬制浆糊等,熬浆、烘烤等设备与周围可燃物等是否保持安全距离。装裱室、修复室设电热装置时,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修复室内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5.因工艺要求设置明火设施,或使用、储藏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物品时,是否采取防火和安全措施。6.熏蒸、清洗、干燥、修复、打磨等产生可燃气体或粉尘的区域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和泄压设施。7.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修缮确需使用油漆稀释剂等各种易燃危险品的,是否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存放并限量领料,是否违规在作业现场调配用料。 (五)档案室 1.是否根据档案室等级和分类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2.除尘、消毒室是否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气管道是否违规穿越其他用房。 (六)厨房 1.检查厨房是否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查看炉具是否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安全存放或存放量过多。3.检查燃气管线、连接软管、灶具是否老化、超出使用年限,是否设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4.核查排油烟罩、油烟道是否定期清洗。 (七)重要设备用房 查阅竣工图纸,抽查设备用房位置和使用功能有无变化;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是否被破坏,安全防控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放易燃可燃杂物。 (八)消防设施 1.核对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2.检查测试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 四、检查应急处置能力 (一)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1.查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通信联络机制,通讯工具配备是否齐全。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2.询问队员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能否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3.是否与辖区消防救援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是否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二)现场拉动测试 现场模拟火情并拉动演练,测试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否建立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是否满足“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要求,快速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2021-09-26
    29159
    应急管理部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部长 黄明2021年9月13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三)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其他火灾,可以根据需要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倒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抽查内容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或者指定、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个人财物,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本规定所称失实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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