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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消防“十四五”规划》正式发布
    近日,《广东省消防“十四五”规划》(下称《规划》)由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规划》分为消防救援工作的形势分析、规划发展的总体要求、统筹推进的主要任务、全面建设的重大工程及促进落实的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规划》总结了“十三五”时期广东消防救援工作的成效、“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系统谋划了社会治理、综合救援、基础设施、装备战勤、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六个方面的提升任务,明确提出了“到2025年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公共消防安全体系和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消防救援队伍应对处置巨灾大难的能力显著提升”总体目标。 一、规划基础 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与“十二五”时期相比,火灾亡人数和伤人数分别下降20.34%和15.13%,未发生重大以上和影响特别重大的火灾事故,圆满完成多项重大会议活动安保任务。 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出台《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等规章和文件,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消安委高效运行,工作会商、联合执法、定期通报等机制逐步成熟。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建、改造消防站312个,新增小型消防站203个、微型消防站3.1万个,新建市政消火栓6.8万个。19个地市消防救援训练基地投入使用或开工建设,消防救援队伍实战实训基础设施持续完善。 消防装备配备水平不断提高。全省一级消防站车辆配备全部达标,持续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老区苏区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配备,特种消防装备配备任务纳入省级民生实事清单,装备配备整体水平位居全国先进行列。 消防救援能力明显提升。接报消防救援警情64万余起、出动力量69万余人次,抢救、疏散被困人员27.3万余人,挽回财产损失223亿余元。高标准建设中国救援广东机动专业支队,组建高层建筑、石油化工、山岳(高空)、地震(地质)灾害、水域等7个类型41支专业救援队伍。新增政府专职消防队670支、专职消防队员5851人,立体化消防救援力量逐步形成。 消防信息化体系日益完善。建成21个地市级消防指挥中心和信息中心,建成534个图像综合管理平台,打造“天空地”一体化网络。新建实战指挥平台、移动作战终端,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平台基本形成。配备便携卫星站、通信指挥车、方舱指挥车74套(台),应急指挥通信体系不断健全。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成效明显。建设2569个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主题公园、微体验馆,在省、市主流媒体开设25个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在新媒体开设198个宣传教育账号。建成消防宣传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广东消防”微博、微信公众号排名全国前列。创新开展群众消防安全知晓率和满意度“双调查”,消防宣教覆盖面不断拓宽。 二、总体要求 一条主线:全面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两个导向: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有机统一,聚焦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破解影响和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三大定位: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新时代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 四项目标:火灾风险防控体系更完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更健全、设施装备支撑体系更稳固、消防综合保障体系更优化 三、主要目标 基层责任落实取得新突破。基层工作落实机制逐步理顺,消防执法权限逐级下放,基层监管机构和职责明确,监督力量进一步充实,消防工作“最后一公里”有效打通,基层消防监督力量实现全覆盖。 消防治理能力得到新提高。公共消防设施进一步完善,火灾风险监测预警和系统管控能力持续加强。消防救援大数据库基本建成,消防科技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新局面初步建立,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 消防救援队伍获得新发展。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核心骨干、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为补充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加快构建。新时代高素质消防救援人才队伍初步建成,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城市消防救援站及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大幅提升。 综合救援能力再上新台阶。各级消防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完成,消防救援队伍训练体系不断健全,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提高,装备战勤保障能力明显加强,综合救援能力大幅提升,全面适应“全灾种、大应急”职能任务需要。 宣传教育培训呈现新面貌。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全媒体工作中心及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完成,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消防安全氛围日益浓厚。 四、主要任务 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现代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推进消防法规标准建设,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消防执法流程,全面提升执法能力。织密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加强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深化基层消防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制,构建共治共享的消防治理体系。 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立足“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求,全面推动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核心骨干、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为补充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优化消防救援联动机制,不断提升消防综合救援能力。 强化基础保障,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高标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超大型消防救援站、大型消防救援站建设落地,规划建设一批一级、二级、小型、特勤、战勤保障、水上及航空消防救援站,科学、合理规划消防供水、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弥补城乡区域差异,优化消防基础保障能力。 聚力实战攻坚,加强消防装备和战勤保障。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能任务要求为引领,加强消防救援站装备、专业化装备、灭火攻坚装备、消防员防护训练装备配备及新型消防装备研发配备,全面提升装备实战效能。规范战勤保障实体化运行和指挥调度机制,提升战勤保障精准化水平。 突出创新驱动,提升消防科技信息化水平。加强消防科研规划制定、创新消防科研制度建设,建设新型消防科研体系,全力推动消防科技研发和应用,提升消防科研水平。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应急通信保障,统筹建设智慧消防管控平台,实现数据融合共享、智能分析管控和统一指挥调度。 坚持多措并举,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实效。创新宣传培训方式,推动全媒体工作中心、教育基地建设,夯实宣教基础。推进企业、农村、社区、学校、家庭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消防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培育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美德和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文化氛围。 五、重大工程、重点项目 根据主要工作任务,《规划》部署消防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提升、消防救援能力提升、火灾调查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消防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消防信息化建设、消防安全文化体系建设以及消防救援队伍职业健康建设7项重大工程。配套提出广东省灭火救援指挥中心体系升级项目、国家(广东)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建设项目、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消防救援装备建设项目、消防信息化建设项目、消防行业职业鉴定站建设项目、火灾高风险区域整治项目、国家及省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火灾调查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火灾风险防控及消防救援技术科技研发项目10项重点项目,全力推动《规划》实施落地。
    2021-09-17
    28106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析
    近年来,因部分城市盲目攀比超高层建筑建设高度造成资源能源浪费和救援难题,以及因超高层建筑使用管理不力导致安全隐患滋生甚至事故发生的问题,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针对新建高层、超高层建筑的监管,党和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2019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强调,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2020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更提出,严格限制各地盲目规划建设超高层“摩天楼”,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监管,并明确提出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不难发现,政策从定性要求“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到提出具体限高量化指标;从“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到“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再到此次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都体现了针对超高层建筑的监管日趋严格。 本次住建部《通知》从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两方面综合提出了九项实际举措,堪称打出了一套凌厉的综合治理组合拳,再次彰显了党和政府强化超高层建筑问题治理、引导城市高质量安全发展的决心。 针对《通知》中涉及的消防领域问题,建议业界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 01、正确认识因建筑高度超高带来的消防问题 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是世界性难题,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消防装备水平不高的城市而言,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极其困难,主要体现在: 1.登高难。建筑高度制约了消防装备器材和人员作战能力的发挥。面对不断攀高的高层建筑,消防登高车的高度也是节节攀升,从53、72、90m,少数甚至超过100m,可以说登高车的高度已经发展到极限,但面对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利用登高车从外部救人灭火的方法很难奏效。此外火灾时一旦消防电梯失效,消防队员只能从楼梯徒步攀登,受体力限制,攀登一定高度后,心率和呼吸加快,体力下降,严重影响灭火战斗。2.供水困难。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实施中,除依靠建筑物自身设施的供水能力外,很难依靠室外消防设施供水协助救火,尤其对于超高层火灾,基本无法实施外部扑救和救援,更多只能依靠自救。3.消防救援装备水平整体不高。从我国消防救援装备发展现状看,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持能力的制约,不同城市消防车辆装备的配备水平差距很大,总体而言,少数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大城市装备水平相对较高,多数城市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中、小城市装备水平较低。由于我国尚未掌握一些特种登高救援装备制造的核心技术,进口设备造价昂贵,国内多数城市财力难以负担,因此多数城市的救援装备水平还不足以胜任超高层救援需要。 鉴于此,《通知》中关于分类从严控制建筑高度,要求“各地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并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征求意见”对于开展新建高层、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设计及审查验收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02、全面理解超高层建筑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高层、超高层建筑一直是消防部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在消防审验职能移交给住建部门之前,消防部门基本全面承担了从项目建设到项目使用的全生命周期消防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责任,积累了较丰富的治理经验,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未能很好协调解决的治理难题,如:消防车道、登高救援操作场地设置与建筑用地指标限制及市政设施设置的矛盾;私家车、电动自行车室外停放及充电场地不足带来的消防风险;老旧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严重不到位;历史遗留的高层建筑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存量风险仍然较大;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不符合规划、未批先建、未验先用)的监管责任不够清晰,尤其对于因历史原因已造成既成事实的高层建筑处理困难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较为复杂的原因,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是难以解决的,有赖于政府及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随着消防审验职能的划转和消防执法改革的深入,为促进问题源头治理和共防共治带来了新的契机,也面临新的挑战。建议住建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起更密切的协作,完善覆盖高层、超高层建筑全生命周期消防工程质量及安全的运行管理机制,系统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经营、物业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及个人都应进一步提高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和义务,共同开辟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新局面。 笔者认为,做好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任重道远,还要持续关注以下方面: 1.结合党和国家治理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超高层建筑防火和救援技术标准,筑牢超高层建设工程火灾风险源头预防的技术根基。2.优化超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强化设计阶段审查指导、施工阶段过程监督及验收阶段实效验证,确保项目投用时达到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3.加强对应用于超高层建筑的消防产品质量可靠性和工程适用性评价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采用性能优良、质量过硬的产品,提高超高层建筑本质安全防护水平。4.重点推动超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幕墙工艺体系防火技术研究,有效防范火灾沿超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空腔蔓延的风险。5.强化已投用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隐患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超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救援协同响应机制。6.鼓励超高层建设和管理领域消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及使用,推进智能建造、智慧消防、5G等前沿科技在超高层建筑防火及救援领域的推广应用。7.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及使用各责任主体的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各方消防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及消防专业管理能力。
    2021-09-15
    28927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1年9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zhxjmohur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邮编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传真:010-58933437 附件: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9月10日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我国超高层建筑的建设使用,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高度第一、形式奇特,脱离实际需求,抬高成本投入,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征求意见,以确保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山边水边建设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老城旧城的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的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特别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不得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3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位置、高度、功能、规模、结构、建设年代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灾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或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BIM模型,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实施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对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排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2021-09-13
    29019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8月24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 此次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将对解决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安全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我国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抽水蓄能外的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功率为500千万且容量为500千万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功率及容量等级的储能电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包括项目准入、生产与质量控制、设计咨询、施工及验收、并网及调度、运行维护、退役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等环节。 第四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对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储能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设计、施工、运行、拆除等各环节全过程安全管控与监督。 第二章项目准入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部门要统筹储能发展与安全,规范储能项目准入管理。加强储能安全顶层设计,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化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安全,编制储能项目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储能电站备案制度。指导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电源结构、负荷特性、电力供需状况和电力保障需求等实际情况,评估储能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对相关项目进行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储能电站项目规划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符合储能项目专项规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确定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备案。保障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九条 储能电站实施方案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期间发生变化,对主要设施设备、技术路线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章产品制造与质量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制造管理,提高企业行业准入门槛,强化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健全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生产企业的行业信用体系,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等政策,适时发布规范企业名单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质量监督管理,制修订储能电池等相关产品及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储能产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开展储能产品认证,保障储能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 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企业应健全产品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产品生产及溯源管理,加强储能产品安全技术研发和创新。 第十四条 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安全管理的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其中应明确包含危险源、危险防范措施、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措施的说明。 第十五条 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入市场前须通过检测。 第四章设计咨询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电站设计管理,组织开展储能电站设计与建筑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明确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储能电站的安全标准,提高安全设防等级。完善储能电站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评价与审查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及规模储能电站设计资质要求,并对储能电站的工程设计文件开展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储能电站设计和咨询,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储能电站安全设计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并满足工程施工和运维安全需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技术进步,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储能产品及系统。 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综合研判储能系统和储能场所安全风险,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内、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部署储能电站。合理进行防火设计,明确电池室等部位的最大容量、防火分隔、防爆泄压、防火封堵等要求,配置可靠消防设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好储能电站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电站施工与验收管理,建立健全储能电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明确不同类型及规模储能电站总包与施工资质要求,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对储能电站开展验收。 第二十二条 能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储能电站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编制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组织开展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等级的单位开展储能电站建筑与设备施工,监督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储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储能电站安全相关的核心部件或单元开展到货抽检,抽检对象包含但不限于电池单体、电池模块、电池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参建单位保障电站安全建设投入,规范建设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和人员的监督,对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防火警示标识。加强对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等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储能电站投运前应通过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电站站级试验及竣工验收。 第六章并网及调度 第二十八条 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涉网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储能电站并网及调度管理制度,完善储能电站并网的调试、检测、验收标准以及调度运行规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电力行业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储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储能电站并网检测。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针对不同应用场景、不同系统设计方案,制定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优化调度方案,在并网协议中明确电站安全调度区间,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储能电站不予并网。 第七章运行维护及退役 第三十二条 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电源侧、电网侧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用户侧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储能电站的运行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储能电站运行检修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平台,统计发布储能电站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开展电站运行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发布等反事故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储能电站运行维护能力评估体系。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电池退役管理,组织建立储能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明确储能电池回收责任主体,指导企业提升储能电池产品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抽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储能电站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报送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运维单位进行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并监督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运维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运维单位应加强储能电站运行管理,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实现储能安全状态感知、诊断和预警,提升电站智能运维与安全防控水平。 第三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当根据行业要求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运维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制定储能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及系统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储能电站退役管理制度及安全评估、处置标准,规范储能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 第八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储能电站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编制储能电站火灾扑救要点,组织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结合储能电站事故现场高电压大电流高能量、有毒有害气体多、易燃易爆等特点,配备专业应急处置人员和满足电站事故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及应急处置演练。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备应急处置所需资料,并与本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十五条 储能电站控制室、电池室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建设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熟悉储能电站火灾特性,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熟知疏散逃生路线。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 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储能电站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从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储能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储能电站发生事故的,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021-09-03
    3480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即将正式实施
    2021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2021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以下简称《决定》)即将正式实施。 该《决定》共有八条,涉及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法协作、信息共享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详情如下:  (2021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分工负责、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消防监督执法体系,提升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和本市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中,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依法转由公安机关行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处罚; (二)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但涉及住宅配套商业用房的行政处罚除外。 前款规定依法转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五、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共享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消防监督执法等信息。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派出所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访问,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七、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指导。 对公安机关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专业技术判断的事项,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支持与协助。 八、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最重大的措施是: 1、赋予并强调公安机关有消防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强调: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创新赋予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的权力。上海通过市政府令的立法形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64条两大条的行政处罚(罚款、警告)权赋予公安机关行使,这是很大的一个决策,是之前未有过的;同时,与住宅物业有关的行政处罚,也强调由公安机关负责。 3、赋予公安派出所在火灾调查中的义务。公安派出所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访问,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4、要求建立相关机制。比如建立信息共享、培训等方面的机制。 总之,从消防安全的需要出发,给责任、给权力、建机制,上海市这个政府令有创新,您怎么看?
    2021-08-30
    29014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我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5号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工处(邮编:710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xxffzc119163.com。 三、将意见传真至:029—8616758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8月25日 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信用管理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应急管理部有关从业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定价,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杜绝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 第六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在陕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七条 鼓励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规范执业标准,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或者组织、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八条 积极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消防工作和消防公益活动,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宣传。 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能力评比,表彰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第九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机构和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变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人员管理。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五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任,从事相关营利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同一单位(场所)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服务项目应由不同的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和《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指导导则》要求,开展下列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告知委托人,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合同约定,明确整改责任。对因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未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隐患久拖不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辖区内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对关键环节、内容留存影像或者确认文件等印证资料,根据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依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项目合同、执业过程原始记录表单、现场影像资料、书面结论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分为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三类。其中,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服务对象消防设施进行全系统检测。如服务对象消防设施属于整体建筑消防设施一部分的,应当一并检测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器、消防水泵等重要共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服务对象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存在例外情形的,应当在维护保养合同中明确约定维护保养范围,但不能排除场所实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消防安全评估合同应当约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内容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整体评估。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完成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信息和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商业秘密的,可将涉密信息处理后上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其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必须到场执业,由项目负责人对整体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使用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动态记录工作流程、轨迹,上传资料佐证,确保执业全过程在电子围栏范围内完成。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应当按要求如实记录原始检测数据,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类别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在项目完成后出具维护保养报告,汇总档案资料,逐项建立台账。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时,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测试情况,综合判定评估消防安全等级,提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消防安全建议,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服务期限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等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不得使用印鉴、私章等代替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相关原始记录表单、书面结论文件等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该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于未落实全面检测的单位,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主要类型有: (一)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二)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三)根据上级安排部署或工作需要实施的专项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五)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责任倒查; (六)根据其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信用良好、执业规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 (二)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三)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掌握相关技能; (四)是否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是否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兼职; (六)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抽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监督检查可以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包含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要素; (二)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相关人员是否到场执业; (四)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 (五)是否按要求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服务合同和服务项目; (六)是否通过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出具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 (七)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第三十条 对仅满足从业最低条件,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数量较多的机构,应当提高抽查比例,重点检查其项目负责人、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场执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 对进陕执业的外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其是否以本机构名义、指派本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对在陕执业的外省注册消防工程师,重点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是否到场执业。 第三十一条 对社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如该单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同时检查其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服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责任倒查。 责任倒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抽查内容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应综合对比该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实际执行价格与企业公示(备案)价格、同行业同类型项目执行价格和行业自律指导价。如发现该项目(按照面积计算)的服务单价,低于企业公示(备案)价格、同行业同类型项目平均执行价格或行业自律指导价达到50%以上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其服务执业行为是否达标。 第三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或违法违规执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法违规执业的,在改正期内不得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开展新项目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干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执业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认为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统筹全省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专栏,定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情况,更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主动曝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情况,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三十八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托“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本辖区(含在注册地及执业地在辖区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报当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评价,划分信用等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评价等级发生变更时,由“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向信用主体发出提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要综合考虑其从业条件、执业情况以及参与社会消防工作、消防公益活动情况,加大对信誉良好机构的宣传力度。 第四十条 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包括积分制管理、评级管理、红黑名单制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积分制管理依据《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试行)》,对每项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分别计分,综合评定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得分。 第四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分,包括监管信息(40分)、服务质量(45分)、服务能力(15分)等三个一级指标。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加分项提升评价总分。 第四十三条 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首次记分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一个记分周期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 第四十四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及信用评价扣分的构违法行为,如该机构注册地不在辖区范围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在三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该机构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由其统一扣分处理。 对一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扣分,合并计算。 经消防救援部门批准修复的,对该项对应的信用扣分予以清除。 第四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为四个评价等级,9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红色表示)、75分(含)—89分为B级(良好,以绿色表示)、60分(含)—74分为C级(一般,以黄色表示)、60分以下为D级(较差,以黑色表示)。 对评定为A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红名单”,优先推介;对评定为D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黑名单”,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上一年度信用管理得分情况综合评定,本年度内有效。 第四十六条 鼓励参照信用评价等级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一)鼓励政府购买消防技术服务以及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选择A级机构; (二)鼓励A级要求以外的其他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B级机构; (三)鼓励中小型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C级机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本单位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申报自评得分。逾期未申报的,其自评得分按零分计算。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评申报以及监督管理情况,对注册地在辖区范围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于每年2月1日统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构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复查认定。对复查认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九条 信用评价公示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其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属于行政处罚扣分项目; (二)自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至申请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违法行为; (三)已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复印件; (三)罚款缴纳凭证、失信问题整改完成证明材料; (四)消防信用承诺书。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第五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信用修复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制作信用修复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申请人对消防救援机构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情况,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台账,并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监督抽查范围,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其执业行为分级分类监管。 对A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规定抽查比例的25%;对B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规定抽查比例的50%;对C级机构,按规定的抽查比例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A级和B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推介; (二)对其办理的变更事项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三)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 (四)优先安排参加消防管理、交流、服务活动; (五)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C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提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办理的变更事项不适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二)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从严审查; (三)禁止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 (四)禁止参与消防政策性技术活动; (五)取消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评优资格;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十八条 对于D级机构,除采取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的惩戒性措施外,还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警示,并告知其服务对象。 第五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信用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X月XX日起试行。 附件: 1、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试行)2、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配备要求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要求4、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要求5、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信息公示牌6、信用修复申请表7、信用修复决定书 
    2021-08-27
    29856
    五个部门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近日,宁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5部门联合制定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对切实解决好全区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住房保障问题,提升消防指战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推动消防救援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出台《意见》是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住房待遇保障政策在宁夏落地见效的一项重大成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暂行办法》出台后,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党委高度重视,及时召开扩大会议,专题学习消防救援队伍住房保障政策宣贯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办法》等文件,专门成立住房保障政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积极主动对接协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应急管理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管理处、宁夏军区保障局等军地单位,反复上门宣讲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隶待遇保障相关文件,耐心解释消防救援队伍“准现役、准军事化”特点,宣传消防救援队伍先进事迹,解释住房保障政策对激励消防救援人员安心奉献、提升队伍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作用,从情理上获得认同、从政策上争取支持。在文件起草过程中,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框架结构、具体条目等多个方面,多次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和基层单位征求意见、研讨论证,形成了最优保障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住房保障范围和模式、备勤公寓建设、住房货币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以及退出消防救援人员住房保障政策,全部保留了《办法》的基本内容,并在住房保障群体、住房保障模式、备勤公寓供地模式、货币化保障标准等方面作了突破性规定,为全区消防救援人员住房保障待遇提供了政策遵循。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群体,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外,将消防文员和政府专职队员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居住地住房保障范围,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在职、退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优先纳入农村危房及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模式,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并予以优先保障,将目前国家主要推行的三种保障性住房模式在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市、县(区)应鼓励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采取团购商品住房等方式落实自有住房,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个人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备勤公寓供地方式,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和经费保障方面应予以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备勤公寓建设用地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住宅用地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住房货币化保障标准,明确全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执行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标准执行。 下一步,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将长期坚持推动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切实将政策文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效,不断提高全区消防指战员、政府专职队员和消防文员住房保障水平。
    2021-08-25
    29016
    二消有消息了!这个省发布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近日,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具体承担命题、制卷、报名、试卷转运、阅卷等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审题、资格审查和抽查等工作。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用印。该证书原则上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人员,可申请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其中《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守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采用考前资格抽查与考后资格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八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根据情况可在部分市州设置分考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考试时间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步,具体开考年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确定。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虚假承诺或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08-18
    28864
    广东住建:10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需公示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等信息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项目无人防工程的,需作出说明并附主管部门审批意见。3.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的公共配套设施因素所在位置。包括垃圾分类收集房、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垃圾处理设施,配电房、变电箱、变压器,燃气供应站,公共厕所、化粪池,通信基站,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消防泵站、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地下室通气口、采光井,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场,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内容。4.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数量、类型、区域位置、产权状况及物业管理模式。5.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6.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项目,应公示抵押权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额、抵押年限、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7.《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三)商品房销售信息。 1.《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文本。2.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3.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4.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5.物业管理事项(含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文本)。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7.不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8.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9.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四)项目周边影响因素。 1.项目红线外1000米内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2.项目红线外100米内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及其他辐射源。3.项目红线外200米内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认为可能影响业主利益或可能引起交易纠纷和业主投诉的其他因素。项目周边影响因素超出上述直径范围,但明显会对项目产生较大影响的,开发企业应当公示告知。 二、规范信息公示要求 1.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所有公示资料均需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2.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一致,公示的项目名称应与已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证明文件一致。3.公示信息以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4.对尚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及尚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要明确告知购房人存在不确定性,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5.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三、加强信息公示监管 1.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现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公示标准与方式,提高公示水平,保证公示效果。2.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对楼盘销售现场进行巡查、检查或暗访,确保销售现场公示和告知符合规定。3.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批评、暂缓销售网签、列入行业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措施,及时责令整改。4.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6日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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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总队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各地规范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我省消防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总队制定了《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7月30日(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法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二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上注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五)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八)存在失信行为的;(九)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实施 第十条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1-1∽001-4进行裁量。 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2-1∽002-7进行裁量。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3进行裁量。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4进行裁量。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5-1∽005-5进行处罚,涉及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汇总表》(见附件)表格006-1∽006-3进行裁量。 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7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8-1∽008-2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件)表格009-1∽009-7进行处罚。 第四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首先按照《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对应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法理性,但一般不得引用裁量标准。 第五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六条 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说明理由制度和法律审核制度。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在承办人意见中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照权限和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以下”、“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对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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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印发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多项内容与消防有关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202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30日     202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依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增强企业服务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处理一批群众意见大、信访投诉多、涉黑涉恶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将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投诉电话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未按规定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的。2.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擅自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直接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的。3.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按规定积极配合业主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法依规用于物业维修的。4.处理业主合理合法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的。5.未按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未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或侵占、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6.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外立面、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以及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并及时警示高空坠物等危险状况的。7.未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的;未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措施的。8.擅自阻挠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进行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擅自阻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的。9.未按规定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清理消防车道上可移动障碍物的;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安全疏散知识、消防车通道堵塞相关法律法规的。10.未按规定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及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的;未按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的。11.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和共有财产的。12.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的,或停用门禁卡等行为的。13.不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违规泄露或出售业主有关资料的。14.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关系僵化,工作互不配合,业主意见较大的;不服从物业项目所在街道或社区监督管理,对反映问题不及时整改的。1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16.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17.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18.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19.未按规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20.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涉黑涉恶等其他行为的。 (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2.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扰乱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秩序,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3.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4.未按规定配置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物业服务用房位置的;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教育、养老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5.未按规定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6.违规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业主交付房屋的;不及时申报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7.违规出售、出租停车位(车库)等其他行为的。 (三)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违法违规行为 1.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存在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等情况的。2.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改选存在争议,选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纠纷,半年以上未得到有效解决的。3.业主委员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4.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的。5.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布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6.业主委员会挪用、骗取、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或私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7.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未及时中止其委员职务的。8.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或采取暴力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制清退物业服务企业的。9.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10.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未及时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等其他行为的。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8月)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本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的工作要求,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通畅公众投诉举报渠道,积极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9-10月)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深入开展自查,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落实闭环管理。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重点整治本辖区内存在的普遍问题和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每月5日前,各地将上一月检查和整改情况、典型案例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1年11-12月) 根据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部分城市开展专项督导,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抽查、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重点督查,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办。 (四)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制定和完善相关物业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并将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专报形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是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坚守人民立场、为民办实事的实际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与平安广东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摸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治处理,并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剖析原因,提出相应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着力从制度上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尤其要结合民法典颁布实施、加强物业党建、推进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健全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四)按时报送情况。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违法违规情况表》(附件1,含电子格式,下同)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8月15日前将本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月底前将本市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违法违规情况表、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物业服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汇总表(附件1、2、3)及尚未处理完成的物业管理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情况、物业管理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台账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违法违规情况表     2.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3.物业服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汇总表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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